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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行為是中國的一個科技術語。

漢字是中華民族燦爛文化展台上一顆無可取代、熠熠閃光的明珠[1]。漢字之美,美在莊重典雅,形神兼具。她承載的是中華民族數千年的厚重歷史與燦爛文化[2]。她的美,是無與倫比的。

名詞解釋

負擔行為是指一個人相對於另一個人(或若干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它的首要義務是確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產生債務關係。

負擔行為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也叫債權行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是法律行為的分類之一。債權行為,是「物權行為」的對稱。是指通過意思表示而發生債權法上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基本形式為雙方法律行為,如債權合同行為;也包括某些單方法律行為,如委託授權行為。

負擔行為和物權行為的區別

負擔行為也稱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是「債權行為」的對稱。是指直接發生物權變動效果的要式法律行為。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別在於,債權為請求權、對人權,無排他性,對於同一債務人,可以同時成立內容相同或不同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具有相對性,僅可以對與其建立債權關係的對方當事人提出債權請求權,不可向第三人請求。

債權行為是相對於物權行為而言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債之發生為內容、並以債權和債務的取得和負擔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債權行為從債務負擔的角度可稱為債務行為,或負擔行為。債權行為有的為單獨行為,如無因管理;有的為雙務行為,如買賣。

術語解釋

債權法又稱債法,是調整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對商品流通關係的反映與保障。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係,能夠產生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行為的一種類型,是行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實的最基本形式。

雙方法律行為指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單方法律行為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即這種法律行為僅憑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無需得到對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