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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是中國科技名詞。

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我們中國的文化[1]是始終沒有間斷過的傳承下來,也只有 「漢字」是世界上唯一的古代一直演變過來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2]

名詞解釋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必要時也可依職權對一定財產採取特殊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生效判決有的以實現的物質保障的法律制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的種類

財產保全以時間為標準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一、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尚未起訴而實行的財產保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二、訴訟財產保全是指當事人的起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並在受理後採取的財產保全。特定期間的財產保全,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的,必須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有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一審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財產保全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務。

一、限於請求的範圍,是指保全的對象只能是利害關係人即將起訴後或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所指向的某項具體財物。

二、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保全的財產應是與利害關係人之間發生爭議而即將起訴的標的物或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所指向的標的物有牽連的物品。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不能對案外人的財產或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提出保全申請。

財產保全的程序

一、申請

財產保全應當由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面提出申請的應當寫明請求保全的標的物或有關財物的名稱、數量、價額和所在地,以及保全的原因。口頭申請的,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由申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二、審查

人民法院接到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是:1、申請主體是否合格;2、是否符合財產保全的條件,經審查合格後,才能接受財產保全申請。

三、提供擔保

依據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採取訴前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四、裁定

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認為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又提供了擔保,必須及時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五、執行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以防止有關財產或標的物被處分或滅失的危險。

六、財產保全解除的條件和原因

1、利害關係人在法定起訴期限內未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30日內,申請人應當儘快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30日屆滿,申請人仍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當被申請人提供了實物擔保、現金擔保、有價證劵擔保或保證人擔保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原財產保全措施已沒有必要性的,可以解除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以職權行使財產保全的條件

人民法院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有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是指財產保全裁定在何時、對何人發生法律效力。

一、時間效力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無論是訴前財產保全還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一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沒有法定能夠解除的條件和原因出現,財產保全裁定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

二、對利害關係人和訴訟當事人的效力

1、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裁定,利害關係人和訴訟當事人都不的提出上訴。利害關係人和訴訟當事人收到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裁定後,必須依照裁定的內容執行。

2、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利害關係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3、利害關係人和訴訟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依法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三、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效力

1、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裁定不但對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要產生法律上的效力,而且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也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有關單位或個人接到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及時按裁定中指定的保全措施協助執行。

2、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四、對人民法院的效力

1、對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人民法院的約束力,主要表現在:(1)立即開始執行,採取保全措施,並要盡最大的努力去實施財產保全措施;(2)未經法定程序和一定的法定理由,財產保全裁定不得隨意更改;(3)對財產保全的裁定申請複議的,應當及時審查並作出決定。

2、已經被財產保全的標的物,依法不得重複保全。

3、受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