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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現資產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貼現資產是企業(銀行)辦理商業票據的貼現、轉貼現融出資金等業務的款項。貼現資產在會計實務中指的是「貼現資產」會計科目,屬於資產類的科目。

商業銀行通過「貼現資產」科目核算辦理商業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的款項。該科目應按貼現種類和貼現申請人進行明細核算,期末為借方餘額,反映銀行辦理的貼現款項。實際利率與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差異不大的,也可以採用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上述商業票據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較高的企業開出的無擔保短期票據。不同於非商業票據,商業票據的可靠程度依賴於發行企業的信用程度,可以背書轉讓,可以貼現。商業票據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信用工具,初期的商業信用採取掛賬的形式,後來為保證債權債務雙方的權益,便產生了商業票據。

票據貼現業務

票據貼現是指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在票據到期前,為獲得資金而向銀行貼付一定的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目前,商業銀行辦理貼現業務的票據主要是商業匯票。商業匯票按承兌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一律記名,允許背書轉讓,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嚴格地講,票據貼現業務屬於貸款的一種,但貼現與一般貸款相比,既有共同點又有不同點。兩者的共同點主要是:它們都是銀行的資產業務,都是借款人的融資方式,銀行都要計收利息。兩者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資金投放的對象不同。貼現貸款以持票人(債權人)為放款對象,一般貸款以借款人(債務人)為放款對象。

2、體現的信用關係不同。貼現貸款體現的是銀行與持票人、出票人、承兌人及背書人之間的信用關係,一般貸款體現的是銀行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的信用關係。

3、計息的時間不同。貼現貸款在放款時就扣收利息,一般貸款則是在貸款到期時(或定期)計收利息。

4、放款期限不同。貼現貸款通常為短期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一般貸款則分為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

5、資金的流動性不同。貼現貸款可以通過再貼現和轉貼現提前收回資金,一般貸款只有到期才可能收回資金。

貼現資產的會計處理

貼現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辦理商業票據的貼現、轉貼現等業務所融出的資金。企業(銀行)買入的即期外幣票據,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貼現類別和貼現申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貼現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辦理貼現時,按貼現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面值),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二)資產負債表日,按計算確定的貼現利息收入,借記本科目(利息調整),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貼現票據到期,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貼現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金額的,也應同時結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辦理的貼現、轉貼現等業務融出的資金。

貼現資產會計分錄

辦理商業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的款項,相關分錄如下:

借:貼現資產——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

貸:吸收存款——貼現申請人戶

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借: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貸:利息收入

貼現到期應編制的會計分錄: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戶(或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貼現資產——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

借:貼現資產——利息調整(或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利息收入

可貼現票據

可貼現票據主要包括兩類票據:

1、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持票人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給票據營業部,票據營業部在扣除貼現利息後將票款付給持票人。

2、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持票人將未到期並確認該承兌人是已經中國工商銀行授信的票據,轉讓給票據營業部,票據營業部在扣除貼現利息後將票款付給持票人。

與貼現資產有關的重要名詞解釋

1、貼現

貼現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銀行、財務公司,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

2、轉貼現

轉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銀行、財務公司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其他銀行、財務公司,由其收取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轉貼現分為買斷式和回購式。

3、再貼現

再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銀行、財務公司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中國人民銀行,由其收取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再貼現分為買斷式和回購式。

貼現資產的實務處理

【案例】2019年3月5日,A銀行收到客戶Z公司提交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300 000元,到期日為2×19年5月10日。Z公司申請貼現,A銀行審定後同意按7.2%的貼現率貼現。

貼現天數為66天;貼現利息=300 000×66×7.2%÷360=3 960(元);實付貼現金額=300 000-3 960=296 040(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貼現資產——銀行承兌匯票 300 000

貸:吸收存款——Z公司戶 296 040

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3 960

假設銀行承兌匯票到期,A銀行向異地某承兌銀行(同系統)發出委託收款憑證和匯票後,數日後收到劃回的匯票款項。A銀行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聯行科目 300 000

貸:貼現資產——銀行承兌匯票 300 000

借: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3 960

貸:利息收入 3 960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