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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損失是各類術語中的一個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資產損失,是指企業清產核資清查出的在基準日之前,已經發生的各項財產損失和以前年度的經營潛虧及資金掛賬等。企業清產核資中清查出各項資產損失的核實和認定,依據有關會計科目,按照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待攤費用掛賬損失、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其他資產損失等分類分項進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企業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進行審核和認定工作。

資產損失認定的證據

在清產核資工作中,企業需要申報認定的各項資產損失,均應提供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企業收集到的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部門、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及清償文件;

(五)政府部門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報告;

(七)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八)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是指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分析計算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的某項經濟事項發表的專項經濟鑑證證明或鑑證意見書,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鑑定機構等出具的經濟鑑證證明或鑑證意見書。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本企業在財產清查過程中,對涉及財產盤盈、盤虧或者實物資產報廢、毀損及相關資金掛賬等情況的內部證明和內部鑑定意見書等,主要包括:

(一)會計核算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鑑定小組或內部專業技術部門的鑑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當聘請行業內專家參加技術鑑定和論證);

(五)企業的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的損失,要有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對作為資產損失的所有證據,企業都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進行逐級審核,認真把關;承擔企業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根據獨立審計準則規定做好相關證據的覆核、甄別工作,逐項予以核實和確認。

資產損失認定的原則

為保證企業資產狀況的真實性和財務信息的準確性,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已喪失了使用價值或者轉讓價值、不能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賬面無效資產,凡事實確鑿、證明充分的,依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清產核資政策規定,認定為損失,經批准後可予以財務核銷。

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積極組織力量逐戶逐項進行認真清理和核對,取得足以說明損失事實的合法證據,並對損失的資產項目及金額按規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進行核實和認定。對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企業應當逐項作出專項說明,承擔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重點予以核實。

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雖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證明,但其損失金額無法根據證據確定的,或者難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證明的有關資產損失,應當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鑑證後出具鑑證意見書。

企業對經批准核銷的不良債權、不良投資等損失,應當認真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進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企業對經批准核銷的報廢毀損固定資產、存貨、在建工程等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分類排隊,進行認真清理,對有利用價值或者能收回殘值的,應當積極進行處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損失。

企業清查出的由於會計技術性差錯引起的資產不實,不屬於資產損失的認定範圍,應當由企業依據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差錯更正辦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提出相關意見後自行處理。

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之間、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互相往來款項、投資和關聯交易,債務人核銷債務要與債權人核銷債權同等金額、同時進行,並簽訂書面協議,互相提供處理債權或者債務的財務資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