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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奏 |
上奏是指從擁有移動網絡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購買移動通信服務,重新包裝成自有品牌並銷售給最終用戶的移動通信服務。
2018年4月28日,工信部發布通告,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將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由試點轉為正式商用。
2018年7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發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向15家企業頒發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許可》的通知,這意味着試點近五年的虛擬運營運營商終於獲得正式牌照。[1]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移動通信轉售
外文名稱 Mobile communications resale
分類 通訊
類型 通訊
業務概述
所謂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即企業不自建無線網、核心網、傳輸網等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但必須建立客服系統,可依需建立業務管理平台,計費、營賬等業務支撐系統,所提供的轉售業務。移動通信轉售業務不包括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的轉售。
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為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試點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精神,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工信部通[2012]293號),決定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結合電信行業及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特點,制定本試點方案。
試點目標
鼓勵、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充分發揮民間資本靈活、創新的優勢,鼓勵服務和業務創新,滿足移動用戶個性化、差異化的應用需求,探索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移動通信轉售企業(以下簡稱轉售企業)之間合作競爭的模式和監管政策,提升移動市場競爭層次和服務水平,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為正式商用奠定基礎。
審批材料
審批條件
申請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並滿足下列要求:
1、關於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申請者為依法設立的中資民營公司。
2、關於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3、關於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
申請者必須設有專門的客服部門和客服人員,建立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公布監督電話,受理用戶投訴,有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和市場退出善後處理方案。
4、關於有必要的場地及設施
申請者應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有與轉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或營銷渠道。必須建立客戶服務系統,可依需建立計費管理系統和業務管理系統,能夠保障系統運行安全。
5、關於具備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請者應成立安全管理部門,明確安全責任人和聯繫人,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機制,按照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建立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6、關於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商業合同
申請材料
申請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的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管理機構)提交《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以及符合本試點方案審批條件的其他證明材料。
試點時間
試點時間初定2年,自試點啟動的1年內,擬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中資民營企業可向電信管理機構提出參與試點業務申請。電信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及本方案相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審批程序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電信管理機構對申請者的人員、場地、設施、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進行符合性實質審查。予以批准的,頒發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批文。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試點批文的轉售企業,在開展業務前,應憑試點批文以及與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的商業合同到相關試點地區電信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試點保障
(一)擁有移動網絡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保障在試點期間至少與2家以上轉售企業簽署合作協議,並開展合作。
(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向轉售企業提供的業務接入質量不得低於自營業務的接入質量。
(三)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根據轉售企業的需求,結合碼號資源情況,分配連續號碼資源或整個號段供其使用。
(四)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給予轉售企業的批發價格水平應低於其當地公眾市場上同類業務的最優惠零售價格水平。
(五)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與轉售企業簽訂含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
(六)轉售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電信服務規範》等相關規定。
(七)轉售企業應符合電信網碼號資源、業務資費、服務質量、設施建設和運行、安全生產及網絡與信息安全等行業管理要求,規範市場經營行為,做好經營服務工作,接受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八)轉售企業在出具長期服務保障措施證明的前提下,可採用預付費方式開展業務,最多只能向用戶預收1年的服務費用。
(九)轉售企業如提前終止試點經營的,其發展的用戶原則上由為其提供基礎網絡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承接。
(十)轉售企業與用戶之間發生的服務質量問題,由試點地區電信管理機構所屬申訴受理中心處理。
(十一)試點期間,轉售企業與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業務合作方面如有爭議,由電信管理機構進行協調裁決。
(十二)試點期間,電信管理機構將切實做好試點的審查批准工作,緊密跟蹤試點進展情況,加強市場監管,保障試點工作有序進行。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