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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炸機,系一種從高空對地面、水面或水下目標投擲航空炸彈用的軍用飛機。世界上第一款具備上述特徵的轟炸機是1915年俄羅斯帝國波羅的海鐵路工廠生產的伊利亞·慕羅梅茨-V型[1]

歷史

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的轟炸機,即使是較為大型的設計,基本型態都很相似:木材或者是金屬與布料蒙皮的結構,開放式座艙,少量的自衛火力,譬如步槍口徑的機槍,炸彈是由后座飛行員至目的地上空以雙手搬炸彈丟擲,換句話說,當時的轟炸機設計可以粗略的看作是戰鬥機的放大概念。

分類

以體型重量來區分大致可分為輕型轟炸機、中型轟炸機與重型轟炸機,但實際這三種轟炸機的區分並沒有一定的標準,以下是以二戰時的標準分類。

  • 輕型轟炸機
發動機一具或兩具,掛彈重不超過1公噸(或2000磅),採用接近戰鬥機的小型機體設計,有些輕型轟炸機也能充當戰鬥機使用,多半為戰術轟炸機
  • 中型轟炸機
發動機兩具,掛彈重1公噸(或2000磅)到2公噸(或4000磅),採用接近重型戰鬥機與攻擊機的中型機體設計,部分中型轟炸機能充當重型戰鬥機使用,部分則能充當運輸機使用。
  • 重型轟炸機
發動機兩具或兩具以上,掛彈重至少2公噸(或4000磅),採用接近運輸機的大型機體設計,有些重型轟炸機也能充當運輸機使用,多半為戰略轟炸機

以任務型態區分:

  • 戰略轟炸機
戰略轟炸機的興起與杜黑所提出的空權論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戰略轟炸機的目標是敵對國家的戰爭機器與生產力量,透過戰略轟炸機摧毀敵國維繫戰爭能力以及持續進行戰爭的意願。戰略轟炸機針對的目標多半距離較遠,因此飛機體型較大,以攜帶足夠的炸彈和燃料。二戰時期的戰略轟炸機多半具有有強大的自衛火力,然而實戰經驗證明,這些自衛火力無法讓戰略轟炸機有效達成任務。代表機型有美國在二戰時期的B-17、B-24、B-29、英國的蘭卡斯特,近代的B-52、B-1B、B-2,英國的3款V型轟炸機,法國的幻影IV式轟炸機和蘇聯的Tu-16、Tu-22M「逆火」、Tu-95「熊」和Tu-160「海盜旗」戰略轟炸機。
  • 戰術轟炸機
戰術轟炸機的主要任務是支援前線作戰,攻擊敵人在戰場上或者是接近戰場的目標。戰術轟炸機的體型較小,多半是中型或者是輕型轟炸機設計。載彈量航程遠低於戰略轟炸機,二戰時期的戰術轟炸機具有少量的自衛武裝。代表機型有二戰時期美國的B-25B-26,英國的蚊式,德國的He 111、Ju 88,前蘇聯的Pe-2等。近代的代表機型有美國的B-45、F-105F-111「土豚」、F-117,英國的堪培拉和前蘇聯的Su-24「擊劍手」戰術轟炸機[2]

視頻

轟炸機 相關視頻

40年前首飛的蘇-24全天候戰鬥轟炸機
美國B-29轟炸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