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辨認,讀音biàn rèn,漢語詞語,意思是指根據特點辨別,做出判斷,以便找出或認定某一對象。[1]
解釋
1. [identify]:分析辨別並做出判斷; 他的筆跡比較容易辨認。 2. [recognize]:辨別出或看出是以前知道的某事或某人。 辨認失散的兄弟。
出處
《水滸傳》第九一回:「﹝張禮﹞望下仔細辨認,真箇是陵川耿恭,領着百餘軍卒,號衣旗幟,無半點差錯。」 夏丏尊、葉聖陶《文心》十一:「不把『辭』的意義辨認清楚,就胡亂使用起來。這使旁人聽了覺得好笑,有時竟弄不明白他們說的什麼。
其它相關
偵查措施的辨認 1. 辨認的概念和意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和公安部《規定》,辨認是指在偵查中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一種偵查行為。 辨認對於核實案件有關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等具有重要意義。 2. 辨認的程序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