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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應急管理廳遼寧省新組建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門和部門管理機構。

機構簡介

遼寧省應急管理廳是遼寧省新組建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門和部門管理機構。

機構領導

廳長:咸金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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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管理規定》解讀

近日,應急管理部印發了《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更好理解和落實《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要求制定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制度,激勵保證監管執法人員忠於職守、履職盡責。2018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對激勵監管執法人員勇於執法、擔當作為提出了明確要求。2019年1月,《國務院關於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明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細化追責免責相關辦法,既嚴格問責追責,又有效保護基層執法檢查人員擔當作為、幹事創業的積極性。2019年9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明確履職標準和評判界線。

應急管理行政執法涉及面廣、任務艱巨、責任重大。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推進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不斷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盡職免責規定還不夠明確,有必要以應急管理[1]部名義出台《規定》,全面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問責制,監督和保障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盡責,激勵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

二、制定過程

《規定》的起草工作於2021年啟動,結合原安全監管總局令《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的有關內容,在進行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規定》初稿。經徵求有關部門和部分中央企業意見,並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應急管理部政務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按照各方面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後,經應急管理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22年12月1日施行。

三、主要內容

《規定》從監督、保障兩個方面,對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履職盡責作出規定,堅持約束與激勵並重,強調有錯必糾、容糾並舉,盡職免責、失職問責,《規定》共21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監督和保障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盡責,適用本《規定》。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是指應急管理部門履行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職責的人員。應急管理系統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地震工作機構、消防救援機構有關行政執法人員,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根據依法授權或者委託履行應急管理行政執法職責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等組織,監督和保障有關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盡責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基本原則和履職標準。監督和保障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盡責,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職權法定、權責一致、過罰相當、約束與激勵並重、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做到盡職免責、失職問責。從履職標準上,《規定》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對應急管理部門,提出了三項要求:編制本部門權責清單、分解落實執法職責;按照年度計劃和工作部署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專項治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和舉報的事故隱患等,確保對轄區內安全監管重點企業按明確的時間周期固定開展「全覆蓋」執法檢查,及時組織查處嚴重違法行為、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制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辦事指南和運行流程圖。二是對執法人員,要求其根據本部門的安排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三)嚴格責任追究。一是在追責情形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梳理了共18項具體追責情形,5種從重追責情形、5種從輕減輕追責情形。二是在責任追究程序和方式上,明確應當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三是對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與紀檢監察責任追究作出銜接性規定,確保行紀銜接貫通,責任追究到位。

(四)明確盡職免責。參照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幹部擔當作為的相關規定,結合應急管理工作實際,《規定》明確了12項盡職免責的情形,包括行政執法中的11項情形,以及行政執法改革創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的情形,並嚴格限定了免責的適用條件,鼓勵和保障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積極擔當作為。

(五)保障依法履職。《規定》對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予以強調重申,對領導幹部違規干預執法活動記錄作出規定,強化行政執法人員[2]名譽權和人身安全保護,同時還明確應當做好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工作,對行政執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行政執法人員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