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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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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到付提單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名詞解釋

運費到付提單(Freight to Collect B/L),以FOB條件成交的貨物,不論是買方訂艙還是買方委託賣方訂艙,運費均為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iion),並在提單上載明「運費到付」字樣,這種提單稱為運費到付提單。貨物運到目的港後,只有付清運費,收貨人才能提貨。

提單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提單可以作為貨物收據。對於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的託運人,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即表明承運人已將貨物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管。提單作為貨物收據,不僅證明收到貨物的種類、數量、標誌、外表狀況,而且還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即貨物裝船的時間。

提單是重要的物權憑證,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相交換來提取貨物。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的同意而轉讓給第三者,提單的轉移就意味着物權的轉移。

海運提單涉及的基本當事人,一是承運人,二是託運人。承運人是負責承運貨物的貨想運輸公司(船方),託運人一般是出口方,是將貨物委託給承運人發送到目的港當事人(貨方),由於提單有時出現交接、背書、轉讓等情況,還會出現收貨人、被通知人、受讓人、持單人等關係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