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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拉票賄選案
圖片來自easyatm

遼寧拉票賄選案是指在2011年中國共產黨遼寧省委員會常委換屆選舉和2013年遼寧省兩會」期間的涉嫌拉票賄選的系列案件,被定性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查處的第一起發生在省級層面、嚴重違反黨紀國法、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和換屆紀律、嚴重破壞黨內選舉制度和人大選舉制度[1] 的重大案件。

處分

2016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共中央關於遼寧拉票賄選案查處情況及其教訓警示的通報》。通報稱,遼寧拉票賄選案「涉及面之廣、涉案人數之多、情節之惡劣、性質之嚴重,觸目驚心、發人深省」。

2016年9月13日,為查處遼寧賄選案而臨時召集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三次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遼寧省人大選舉產生的部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當選無效的報告,確定45名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當選無效,同時決定成立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籌備組,負責籌備遼寧省十二屆人大七次會議相關事宜。

2016年9月1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籌備組發布公告,有452人辭去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加上之前被罷免的李峰和辭職的吳野松,共計454人代表資格終止。其他涉案代表或已經在此前辭去代表職務,或已調離遼寧省,代表資格已經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上454名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其中108人的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相應終止。截至當日,遼寧省人大實有代表147人。

2016年9月18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第七次會議籌備組第一次會議宣布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第七次會議將於11月1日舉行,會議將補選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將通過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2016年10月18日至19日,遼寧省14個設區的市和有關選舉單位補選447人為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籌備組第二次會議同意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確認447人的代表資格有效。截至2016年10月22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實有代表594人。

2016年12月5日,又有一名遼寧省人大代表因涉嫌賄選被認定當選無效。

2017年3月28日至30日,遼寧省瀋陽鞍山撫順的15個基層法院分別對營口港務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高寶玉等41名涉拉票賄選人員作出一審宣判,41名被告分別因犯破壞選舉罪、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

調查

2014年,中共十八大後,中央巡視組首次巡視遼寧,在隨後發布的巡視整改報告中指遼寧「幹部任用領導打招呼、拉票跑要之風較為突出」,要求遼寧省委吸取換屆選舉工作的教訓,堅決查處拉票賄選,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遼寧省委於2014年10月巡視整改報告中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重點對在2013年1月省人代會選舉全國人大代表中違反換屆選舉工作紀律等問題進行了認真整改自查」。

2016年2月,中央巡視組進行巡視「回頭看」,首批「回頭看」的四個省份包括遼寧。其後,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陽、遼寧省委原政法委書記蘇宏章及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鄭玉焯先後因涉及賄選而落馬;原遼寧省委書記王珉也被指「對遼寧省有關選舉發生拉票賄選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而遼寧省委在巡視「回頭看」整改報告中也承認「遼寧的政治生態已遭到嚴重破壞,有些問題積弊較深,徹底扭轉仍需時日」。

一名涉案的遼寧省全國人大代表的親屬告知《財經》雜誌記者,2016年8月22日,賄選案專案組把該名人大代表從家中帶走。該名人大代表在與親屬通話時稱在「集中學習」,並等待處理結果。

財新網報道稱,2013年1月遼寧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全國人大代表過程中,有45名當選的全國人大代表涉嫌賄選,而當時投票的619名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代表,有523名省人大代表涉案。目前,涉案的省人大代表大多已由原選舉單位接受其辭職或者被罷免終止了代表資格。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共有組成人員62名,其中有38名因代表資格終止,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這樣,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已不足半數,無法召開常委會會議履行職責《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一個省級人大常委會出現這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還沒有過,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作出「創製性安排」。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