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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
煙臺大學校長、黨委副書記
出生 1947年9月
山東招遠
國籍 中國
職業 教育科研管理工作者
知名作品 《民法基本知識》《民法學概論》

郭明瑞,男,1947年9月出生,山東招遠人,民法學家[1]山東大學人文社會科學一級教授,山東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煙臺大學法學院榮譽院長[2]

1981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77級),後留校任教。1985年到煙臺大學工作,歷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法律系副主任、主任、校長、黨委副書記等職。

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講授民法學、繼承法學、經濟合同法學、票據法學等課程。著有《民法基本知識》等。

2020年7月10日,被聘為第三屆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

個人履歷

郭明瑞,男,山東招遠人,漢族,1947年9月出生於招遠。

1954年至1960年在本村上小學。

1960年開始在招遠第一中學上中學。

1966年正當高中畢業之際,適值"文化大革命"開始,失去了參加高考的機會,因而高中畢業後回家鄉務農(並不是上山下鄉的知識青年)。

1969年3月應徵入伍到部隊服役,歷時6年。

1975年退役回鄉後,曾干過一段合同工,後到一所中學任民辦教師。

1977年恢復高考後當年參加高考被錄入北京大學法律系法學專業學習,在大學期間受到了良好的教育。

1981年底本科畢業後又留北京大學法律系任教,從而受到中國一些知名學者的指導。由於在大學階段,就在李志敏教授的指導下翻譯發表了原蘇聯學者拉普捷夫的《論蘇維埃經濟法》,以及許多原蘇聯民法與經濟法學者論爭的一些資料,從而對民法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並確立了以民法為自己的研究方向。

1991年考取了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師從趙中孚教授在職攻讀博士學位。

1995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1985年在北京大學被評為講師,同年9月為支援煙臺大學建設,也為解決兩地分居,調煙臺大學任教。1988年評為副教授

1992年評為教授。在煙臺大學曾任教務處副處長,法律系副主任、主任等職。

1999年4月-2007年11月任煙臺大學校長、黨委副書記。現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顧問、山東法學教育研究會會長。

郭明瑞
郭明瑞教授

2006年5月至今兼任山東省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3]

2011年9月,受聘成為山東大學一級教授。

個人作品

獨自著有

《民法基本知識》(教育科學出版社,1986年版,獲山東省教育廳1987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獎)[4] 、《民法學概論》(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獲煙臺市1989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獎)等書。

合著

有《民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獲北京市中青年優秀成果獎)、《民事責任論》(中國社會科會出版社,1991年版,國家教委哲學社會科學青年科研首批項目,獲山東省教委1992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獎)、《企業管理法律制度》(任主編,中國商業出版社,1990年版,山東省教委科研項目)。

參與編寫

《民法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法律問題解答》(人民日報出版社,1985年版)、《繼承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等書。發表了《論中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係由民法調整的必要性》(《法制建設》,1985年第3期)、《試論招標投標的法律問題》(《經濟體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問題》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1985年版)、《試論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徵》(《中國法學》,1986年第1期,獲煙臺大學1987年科研成果論文二等獎)、《也談國營企業經營權的性質和法律特徵》(《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87年第2期,獲煙臺大學1988年科研成果論文二等獎)、《關於無因管理的幾個問題》(《法學研究》,1988年第2期)、《關於抵押權的幾個問題》(《中國法學》,1988年第6期,獲山東省1990社科成果論文三等獎)、《關於保證的幾個問題》(《中國法學》,1991年第1期)、《論土地使用權的幾個法律問題》(載《中國民法經濟法理論問題探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等近30篇論文。

參考來源

  1. 郭明瑞 ,法學專家網
  2. 郭明瑞-煙臺大學法學院 ,煙臺大學
  3. 郭明瑞《民法》學習指南 ,聖才學習網
  4. 郭明瑞 ,常識網, 201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