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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水監
漢代的太常、少府、水衡都尉之下均設有都水長丞。西晉便專門設有都水台,掌管舟船及水運事務。
基本信息
名稱 | 都水監 | 職能 | 掌河渠、堤堰等事務等 |
朝代 | 漢代 | 水 監 | 隋、唐、金、元改稱 |
簡介
中國古代負責水利(包括航運、橋樑等)工程計劃、施工、管理的中央機構。都水官的設置起於秦代,漢代沿襲秦制。它和主管水利行政的工部及其下屬水部雖有聯繫,但沒有隸屬關係。秦漢所設的都水長、丞,管理山、澤、苑、湖、池、河、水泉,農田灌溉和渠道堤防的修守,隸屬於中央機構的太常、少府、水衡都尉和大司農。
西漢在關中曾設三輔都水,成帝(一說為武帝)時設都水使者,統一管理各種機構中的都水官。東漢取消都水使者,將都水官改屬地方。在都江堰即設有都水掾長。芍陂也設有都水官。西晉時立都水台設都水使者。蕭梁時曾改都水台為大舟卿。
隋初沿舊制稱都水台,後改為都水監,主管官為都水使者。這種設置直至元代相沿不變。宋、 金、元時主管官即稱都水監與官署同名。副手稱監丞或少監。都水監在地方或河道有時設派出機構,宋代在黃河設外監,主管官稱為外都水丞;金代設分治都水監負責黃河河防事務;元代稱為行都水監。各代的都水監及派出機構都有一批專職官員和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