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民代表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鄉(鎮、市、區)民代表,簡稱「民代」,是中華民國的鄉、鎮、縣轄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編制下的民意代表,為最基層的民意代表。
- 鄉(鎮、市、區)民代表任期為四年一屆,而鄉(鎮、市、區)民代表所組成的鄉(鎮、市、區)民代表會也是制約鄉、鎮、縣轄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的民意機構。至2013年為止,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境內所有的鄉(153個)、鎮(41個)、縣轄市(17個)均設有各該鄉(鎮、市)民代表會,各代表會人數最多31名。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區民代表會則將在由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轄區成立。[3]雖然鄉(鎮、市、區)自治事項層級並不高,鄉(鎮、市、區)民代表所能監督的項目也不多,不過四年一次舉行的鄉(鎮、市、區)民代表選舉仍相當激烈。
- 以2006年6月10日舉行之鄉(鎮、市)民代表代表選舉為例子,光是當時尚屬臺灣省的臺北縣(後改制為直轄市新北市)就有400名以上的市民代表候選人投入當時的10個縣轄市、名額僅百餘名的激烈選戰。
鄉鎮市區民代表職權
- (一)光復初期鄉民代表會之職權:
- 1. 議決鄉概算、審核鄉決算事項。
- 2. 議決鄉公有財產,及公營事業之經營與處分事項。
- 3. 議決鄉自治規約事項。
- 4. 議決鄉與其他鄉鎮間相互之公約事項。
- 5. 議決鄉長交議之本鄉內公民建議事項。
- 6. 選舉或罷免本鄉之鄉長及縣參議員事項。
- 7. 聽取鄉公所工作報告及向鄉公所提出詢問事項。
- 8. 其他有關鄉重要興革事項。
- (二)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後鄉民代表會之職權:民國 39 年(1950)實施縣市地方自
治後,為因應實際情形,將原有第 2 屆之鄉民代表辦理改選,成立第 3 屆鄉民代表會,議決鄉公所自治事項、預決算等。
- 民國 83 年(1994)省縣自治法公布以前,代表會之職務,係依照臺灣省政府發布
之「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 29 條規定。其職權為:
- 1. 議決鄉鎮縣轄市自治事項。
- 2. 議決鄉鎮縣轄市自治規約。
- 3. 議決鄉鎮縣轄市預算及審核鄉鎮縣轄市決算報告。但對於鄉鎮縣轄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4. 議決鄉鎮縣轄市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
之公約。
- 5. 議決鄉鎮縣轄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 6. 議決鄉鎮縣轄市公益捐之徵收。
- 7. 議決鄉鎮縣轄市財產之經營處分。
- 8. 議決鄉鎮縣轄市公所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提議事項,接受人民請願案。
- (三)改制後之市民代表會民國 86 年(1997)10 月 6 日,蘆洲由蘆洲鄉改制為蘆洲市,原鄉民代表會隨即改為市民代表會,現已成立 4 屆。市民代表會現況,依設立依據、性質、組織及職權分述如下。
市民代表會之職權,依地方制度法第第三篇政治16737 條規定:
- (一)議決市規約。
- (二)議決市預算。
- (三)議決市臨時稅課。
- (四)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 (五)議決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 (六)議決市公所提案事項。
- (七)審議市決算報告。
- (八)議決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 (九)接受人民請願。
-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代表會主席,綜理會務。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副主席 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代表互推一人代理之。[1]
自治區選區長、區民代表
- 日前中央選舉委員會決議二○一八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即「九合一選舉」,定於十一月二十四日投票,將選出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
- 直轄市原住民區擁有地方自治權,能選舉區長及區民代表,與一般區無自治權不同,且去年底立法院初審通過《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擬參選人也可收受政治獻金。
- 山地鄉隨直轄市改制--設為區卻喪失自治權,二○一○年起,部分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區域內的鄉鎮市也跟著改制為「區」。
-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管轄的「區」並非如同鄉、鎮、縣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因此無自治權,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
- 原本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所設立的山地鄉,也隨之改制為「區」,因而喪失自治權。
- 經多方爭取後,臺灣才於二○一四年通過修正條文,於《地方制度法》中增列專章規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明定其為地方自治團體,恢復原有的自治權,目前共有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以及高雄市桃源區、那瑪夏區、茂林區六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2]
參考來源
- ↑ 市衛生所. 各級民意代表選舉 (PDF). 蘆洲鄉志. [2020-06-22] (中文).
- ↑ 李琦瑋. 自治區選區長、區民代表 能幫原民恢復權力? (PDF). 臺灣讀報教育指南. [2020-06-22]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