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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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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金融衍生品

別名: 金融衍生工具

價值依賴: 基礎資產價值變動

性質: 合約

金融衍生產品是指一種基於基礎金融工具的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合約、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金融衍生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混合金融工具。

這種合約可以是標準化的,也可以是非標準化的。標準化合約是指其標的物(基礎資產)的交易價格、交易時間、資產特徵、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標準化的,因此此類合約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期貨。非標準化合約是指以上各項由交易的雙方自行約定,因此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比如遠期協議。

金融衍生產品是與金融相關的派生物,通常是指從原生資產(英文為Underlying Assets)派生出來的金融工具。其共同特徵是保證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可進行全額交易,不需實際上的本金轉移,合約的了結一般也採用現金差價結算的方式進行,只有在滿期日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的合約才需要買方交足貸款。因此,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具有槓桿效應。保證金越低,槓桿效應越大,風險也就越大。[1]

主要特點

金融衍生產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零和博弈

即合約交易的雙方(在標準化合約中由於可以交易是不確定的)盈虧完全負相關,並且淨損益為零,因此稱"零和"。

2、跨期性

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雙方通過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因素變動的趨勢的預測,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按一定的條件進行交易或選擇是否交易的合約。無論是哪一種金融衍生工具,都會影響交易者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或未來某時間上的現金流,跨期交易的特點十分突出。這就要求交易的雙方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價格因素的未來變動趨勢作出判斷,而判斷的準確與否直接決定了交易者的交易盈虧。

3、聯動性

這裡指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與基礎產品或基礎變量緊密聯繫,規則變動。通常,金融衍生工具與基礎變量相聯繫的支付特徵有衍生工具合約所規定,其聯動關係既可以是簡單的線性關係,也可以表達為非線性函數或者分段函數。

4、不確定性或高風險性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後果取決於交易者對基礎工具未來價格的預測和判斷的準確程度。基礎工具價格的變幻莫測決定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虧的不穩定性,這是金融衍生工具具有高風險的重要誘因。

5、高槓桿性

衍生產品的交易採用保證金(margin)制度.即交易所需的最低資金只需滿足基礎資產價值的某個百分比.保證金可以分為初始保證金(initial margin),維持保證金(maintains margin),並且在交易所交易時採取盯市(marking to market)制度,如果交易過程中的保證金比例低於維持保證金比例,那麼將收到追加保證金通知(margin call),如果投資者沒有及時追加保證金,其將被強行平倉.可見,衍生品交易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

6、契約性

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是對基礎工具在未來某種條件下的權利義務的處理,從法律上理解是合同,是一種建立在高度發達的社會信用基礎上的經濟合同關係。

7、交易對象的虛擬性

金融衍生產品合約交易的對象是對基礎金融工具在未來各種條件下處置的權利和義務,如期權的買權或賣權、互換的債務交換義務等,構成所謂"產品",表現出一定的虛擬性。

8、交易目的的多重性

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通常有套期保值、投機套利資產負債管理等四大目的。其交易的主要目的並不在於所涉及的基礎金融商品所有權的轉移,而在於轉移與該金融商品相關的價值變化的風險或通過風險投資獲取經濟利益。

此外,金融衍生產品還具有未來性、表外性和射幸性等特點。

作用

金融衍生產品的作用有規避風險,價格發現,它是對沖資產風險的好方法。但是,任何事情有好的一面也有壞的一面,風險規避了一定是有人去承擔了,衍生產品的高槓桿性就是將巨大的風險轉移給了願意承擔的人手中。交易者可以分為三類:套期保值者或對沖者(hedger)、投機者(speculator)以及套利者(arbitrageur)。對沖者採用衍生產品合約來減少自身面臨的由於市場變化而產生的風險。投機者利用這些產品對今後市場變量的走向下賭注。套利者採用兩個或更多相互抵消的交易來鎖定盈利。這三類交易者共同維護了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上述功能的發揮。

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不當將導致巨大的風險,有的甚至是災難性的,國外的有巴林銀行事件,寶潔事件,LTCM事件,信孚銀行,國內的有國儲銅事件,中航油事件。

風險成因

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產生的微觀主體原因內部控制薄弱,對交易員缺乏有效的監督,是造成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例如,內部風險管理混亂到了極點是巴林銀行覆滅的主要原因。首先,巴林銀行內部缺乏基本的風險防範機制,里森一人身兼清算和交易兩職,缺乏制衡,很容易通過改寫交易記錄來掩蓋風險或虧損。同時,巴林銀行也缺乏一個獨立的風險控制檢查部門對里森所為進行監控;其次,巴林銀行管理層監管不嚴,風險意識薄弱。在日本關西大地震之後,里森因其衍生合約保證金不足而求助於總部時,總部竟然還將數億美元調至新加坡分行,為其提供無限制的資金支持;再者,巴林銀行領導層分裂,內部各業務環節之間關係緊張,令許多知情管理人員忽視市場人士和內部審檢小組多次發出的警告,以至最後導致整個巴林集團的覆沒。

另外,過度的激勵機制激發了交易員的冒險精神,增大了交易過程中的風險係數。

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宏觀成因

金融監管不力也是造成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另一主要原因。英國和新加坡的金融監管當局事先監管不力,或未協力合作,是導致巴林銀行倒閉的重要原因之一。英國監管部門出現的問題是:第一,負責監管巴林等投資銀行的部門曾口頭上給與寬免,巴林將巨額款項匯出炒賣日經指數時,無需請示英格蘭銀行。第二,英格蘭銀行允許巴林集團內部銀行給予證券部門無限制資金的支持。新加坡金融監管當局存在的問題是:首先,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面對激烈的國際競爭,為了促進業務的發展,在持倉量的控制方面過於寬鬆,沒有嚴格執行持倉上限,允許單一交易賬戶大量積累日經期指和日債期貨倉位,對會員公司可持有合約數量和繳納保證金情況沒有進行及時監督。其次,里森頻繁地從事對倒交易,且交易數額異常龐大,卻竟然沒有引起交易所的關注。如果英格蘭銀行、新加坡和大阪交易所之間能夠加強交流,共享充分的信息,就會及時發現巴林銀行在兩個交易所持有的巨額頭寸,或許巴林銀行不會倒閉。

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曾是美國最大的對沖基金,卻在俄羅斯上演了人類有史以來最大的金融滑鐵盧。監管中存在真空狀態是導致其巨額虧損的制度性原因,甚至在LTCM出事後,美國的金融管理當局都還不清楚其資產負債情況。由於政府對銀行、證券機構監管的放鬆,使得許多國際商業銀行集團和證券機構無限制地為其提供巨額融資,瑞士銀行(UBS)和意大利外匯管理部門(UIC)因此分別損失7.1億美元和2.5億美元。

另外中國"327國債"期貨風波,除當時市場需求不強、發展衍生工具的條件不夠以外,過度投機和監管能力不足是不可忽視的原因。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