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仁鳳投毒案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錢仁鳳投毒案(又稱巧家縣幼兒園投毒案)是於2002年2月22日在中國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發生的一起投毒(投放危險物質)的案件,也是一起冤案。
2002年2月22日下午,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星蕊寶寶園」的3名孩子出現嘔吐症狀,後該幼兒園園長朱梅之父朱明華到公安機關報案。朱明華稱當時侯磊精神不好,起初以為是感冒,便沖給他喝了糖水,但沒有好轉,於是便將侯磊以及另外兩名出現不良反應的兒童送進醫院。後警方發現幼兒園內藏有0.5ml含有毒鼠強[1] 成分的液體。3月25日下午,錢仁鳳因投放危險物質而被逮捕,之後被判處無期徒刑,但她堅稱蒙冤,否認其有犯罪,一直在獄中申訴。在經過再審程序後,2015年12月2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錢仁鳳無罪並當庭釋放。
因該案影響巨大,該案已經寫入2015年最高法和最高檢的工作報告。
案件經過
案發過程
2002年2月22日17點,「星蕊寶寶園」園長朱梅之父朱明華到公安機關報案,稱當日下午三點,2歲多的侯磊在睡完午覺起床後,他和朱梅發現侯磊的精神不好,以為是感冒,於是給寶寶沖了碗糖水喝,喝完發現症狀仍然沒有好轉,便將侯磊以及另外兩名兒童送進醫院。一個半小時後,侯磊經搶救無效死亡,另兩名兒童脫險。當日下午,朱梅及父母、錢仁鳳被帶到巧家縣公安局做詢問筆錄。在筆錄中稱,事發前,14名託管的幼兒一起吃完午飯,沒有出現異常;而在下午3點,錢仁鳳熱了一些剩飯給午睡醒來後的小孩吃。在筆錄中,錢仁鳳還具體點出加餐的孩子的名字。2月25日,巧家縣公安局將錢仁鳳列為嫌疑人,並監視居住。
根據巧家縣公安局法醫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他們在星蕊寶寶園廚房內存放的食物中檢出毒鼠強成分;3月11日,錢仁鳳在審訊中修正了毒鼠強的顏色,將其描述為「白色塑料瓶裝的黃色液體」,後經巧家警方確認。警方後來認定錢仁鳳因與幼兒園園長不和而投毒。3月25日下午,錢仁鳳因投放危險物質而被逮捕。
審判
投毒案案發後的7個月,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不公開審理。根據刑事判決書上顯示,因錢仁鳳作案時未滿18周歲,故依法從輕處罰。錢仁鳳因犯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宣判後的兩個月,錢仁鳳的代理律師以「事實證據不足、遭遇警方刑訊逼供」為由上訴。隨後雲南省高院以「事情清楚、被告已認罪,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為由,駁回了錢仁鳳的上訴。錢仁鳳後來在雲南昆明某女子監獄服刑。
申訴
自從錢仁鳳開始服刑以來,她曾多次委託律師申訴,堅稱自己無罪。2010年4月9日,雲南省行動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到該監獄進行法律援助,而該律師所律師楊柱接手錢仁鳳的投毒案申訴。同年9月7日,錢仁鳳和父親委託楊柱,對當年的投毒案進行調查取證和申請再審。而在2011年,楊柱代表錢仁鳳向雲南省高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書。同年12月16日,雲南省高院認為,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了錢仁鳳的再審申請書。根據媒體報道,錢仁鳳投毒的藥瓶、注射器、切開藥瓶口的菜刀上,都沒有發現錢仁鳳的指紋;而口供筆錄並非直接證據。此外,楊柱律師在錢仁鳳的卷宗材料里發現,她的第一份認罪筆錄和辨認筆錄上都偽造了其簽名,而其他的筆錄都是由錢仁鳳本人簽字的。而該案存在作案動機存疑、警察鑑定存疑、司法程序漏洞、作案理由不實和涉嫌瀆職五大存疑。
2013年7月29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調取了錢仁鳳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複查。
再審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雲高刑再終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 2015年5月4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建議再審。9月29日,該案在雲南省高院開庭再審;12月2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錢仁鳳無罪並當庭釋放。2016年2月27日,錢仁鳳離開雲南,乘坐飛機赴廣州打工。
申請國家賠償
2016年6月1日,錢仁鳳向雲南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索賠金額共計955萬餘元人民幣,包括人身自由賠償、精神損失賠償和歷年來伸冤費用賠償。6月6日,雲南省高院正式受理錢仁鳳的賠償申請,並向賠償請求人錢仁鳳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7月8日,雲南省高院對錢仁鳳提起的國家賠償申請進行聽證,在聽證會上,雲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向錢仁風公開賠禮道歉。
2016年8月9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錢仁鳳申請國家賠償案新聞發布會,宣布決定對錢仁鳳被錯判入獄近14年賠償人民幣172.3857萬元。
涉案人員
當事人
該案的當事人為錢仁鳳(本名錢仁風,又名錢仁研),1984年生,雲南昭通巧家縣人,農民,原住雲南省巧家縣崇溪鄉南團村錢梁社。2001年9月,經人推薦前往「星蕊寶寶園」做保姆,負責2-4歲兒童的監管,同時幫助做飯。
受害人
該案的受害人共有三人,分別是一個名為侯磊以及另外兩名兒童(姓名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