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代理處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銷售代理處是中國的學術專用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名詞解釋
銷售代理處是指整個企業的一個組成部分,通過商品展銷及與客戶簽訂訂單等活動替總部推銷商品,但其本身並不直接購銷商品,不是獨立的會計個體。
當銷售代理處與客戶簽訂購訂單後,銷售代理處即將購貨訂單轉交總部。之後有關商品的銷售的其他業務,均由總部與客戶發生關係,並由總部作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銷售代理外既無權核准客戶賒銷,也不直接向客戶發運商品,同時也不與客戶發生貨款結算關係,不作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由於銷售代理處沒有可供銷售的商品,也不與客戶發生貨款結算關係,因而也就沒有必要按複式記賬原理設置一套完整的會計賬冊。它所需要的會計記錄,僅僅是日常現金收支業務的會計記錄,其處理類似於一般備用的處理。它所需要設置的賬簿,也僅僅是一本現金登記簿,用以記載由總部撥付或報銷補足的備用金收入,以及日常開支的備用金支出。銷售代理處的經營記錄由總部會計系統處理。
總部對銷售代理處的會計記錄,視銷售代理處有無必要單獨反映經營成果,可分為利潤單獨反映和利潤不單獨反映兩種方法。在利潤單獨反映方法下,總部為考核銷售代理處推銷商品的業績,將銷售代理處的收入和費用同總部及其他銷售代理處的收購明細賬,記載它的的收入和費用,核算它的利潤。在利潤不單獨反映方法下,由於總部賬上並不需要單獨反映銷售代理處分設明細賬了,有關業務均統一記錄在總部賬上。
分支機構與銷售代理處的區別
分支機構與銷售代理處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經營自主權上。銷售代理處通常不直接經銷商品,一切聽從總部安排,不具有獨立的經營自主權。而分支機構可以獨立從事商品購銷業務,比銷售代理處個有更多的經營自主權。但當分支機構只核算現金收支業務,而將銷售、購貨、收款等業務歸於總部統一核算時,它與銷售代理處就沒有多少差別。
參考文獻
- ↑ 雲端超市•第407期┃「說文解字,中國最古老的一種文字」——篆書研究 主講人:倪文東,搜狐,2022-10-28
- ↑ 為什麼中國人會發明象形文字?,搜狐,20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