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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依法設立的從事集成電路芯片製造、封裝、測試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單晶材料生產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不包括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國家鼓勵認定

1、是依法成立的從事集成電路芯片製造、封裝、測試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單晶材料生產的法人單位; 2、具有與集成電路產品生產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過程符合集成電路產品生產的基本流程、管理規範,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與能力; 3、自產(含代工)集成電路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業除外); 4、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企業無惡意欠稅或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 2007年8月14日,中國國家發改委公布第一批適用集成電路(IC)鼓勵企業名單,共94家IC製造、封測廠商,將適用租稅、通關等優惠政策。

企業介紹

為了鼓勵集成電路行業企業發展,我國對集成電路企業實行認定製度,通過認定後享有有關優惠政策。

認定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條件 有4項: 1.依法成立的從事集成電路芯片製造、封裝、測試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單晶材料生產的法人單位; 2.具有與集成電路產品生產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過程符合集成電路產品生產的基本流程、管理規範,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與能力; 3.自產(含代工)集成電路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業除外); 4.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企業無惡意欠稅或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 應提交的材料包括:《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申報表》;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明複印件;企業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或其他有效財務報表;企業自產或接受委託加工集成電路產品銷售收入的證明材料(銷售合同、發票等);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無惡意欠稅或偷稅騙稅的證明。 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如果提供虛假材料及內容,中止認定申請;已認定的也要撤銷其認定資格,並追回已減免稅收款項,3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負責受理認定申請,提出認定意見及相關資料,國家發改委等4部門聯合發文予以確定或否定。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條件 有3項: 1.依法成立的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2.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過程符合集成電路設計的基本流程、管理規範,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與能力; 3.自主設計產品的收入及接受委託設計產品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0%以上。 認定程序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包括企業和產品),認定機構將認定意見報信息產業部,由信息產業部審核後發文批准並抄送國家稅務總局。 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申請表;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資料。享受進口芯片關稅優惠的還需提供:產品知識產權的相關材料;在國內無法加工的情況說明;境外委託加工合同副本。 [1]

享受的優惠

生產企業享受的優惠 進口優惠: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加速折舊:生產性設備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再投資優惠:2010年底之前,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稅後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境內取得的稅後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如果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還能享受企業所得稅自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的優惠。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設計企業享受的優惠 關稅: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集成電路,如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可在國外生產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後,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徵收關稅。 增值稅:2010年底以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所退稅款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自開始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2]

軟件及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2]27號《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三、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十、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或軟件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資質或軟件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件產品擁有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六)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七)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或者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