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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農業委員會職責是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和市委的工作部署;組織對全市農村改革、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進行督查考核;綜合協調全市涉農部門的工作;統計匯總、研究分析全市農業和農村工作相關數據和資料;參與涉農部門的年度目標責任制督查考核;承擔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擬定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1]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負責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農產品生產,組織實施扶持和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

(五)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產品產銷對接;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根據市政府授權,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農業環境監測;擬訂農業地方標準;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農產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七)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參與指導、協調全市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 (種苗)的許可和監督管理,依法實施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的監督管理。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承擔農業植物防疫檢疫相關工作;參與擬訂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

(九)收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

(十)擬訂全市農業技術推廣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對全市農業科研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建議;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開展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承擔農民科技培訓工作;負責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有關工作。

(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生態環境、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農業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2],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依法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 擬訂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扶貧開發項目的管理;承擔市農村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農業涉外事務。指導農業外向型經濟發展,組織開展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六)指導、監督全市農業機械管理。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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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