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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擬訂全市建設事業、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建設事業、城鄉建設行業管理;提出城鄉建設重大政策建議和立法建議。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全市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產業政策;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核。

(二)指導全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和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城鄉建設行業的國內外交流合作和相關行業協會的工作。

(三)承擔監督管理建築業、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地方建築材料、建築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1]、散裝水泥、建設工程材料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監督管理;負責收取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並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四)承擔監督管理房地產業,規範住房建設、房地產開發和房屋拆遷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規劃、計劃,並指導、監督實施。

(五)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業、規範勘察設計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大中型重要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規劃和選址定點工作;監督、協調國家、省在本市的重點工程項目和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的實施。

(六)承擔監督管理城建行業、規範城市建設市場秩序的責任。參與制訂市財力年度投資計劃;提出城建重大項目投融資建議;負責組織制訂城市維護年度計劃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劃,並組織對工程決算進行審查;負責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負責組織政府投資城建項目初步設計的前置審查,參與其他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的政策擬訂、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宏觀規劃和項目建設;負責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工程市場主體的市場准入及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生產及標準造價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城市搶險救災和城市防汛防雪工作。

(七)承擔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城市園林綠化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綠線」的編制和管理;組織城市重大園林綠化工程建設;負責權限範圍內森林公園、國家重點公園、國家濕地公園、各類城市綠地、古樹名木和浮山綠化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城區義務植樹工作;負責城市綠化補償費徵收管理;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行業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八)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責任目標的制訂、考核;負責擬訂城市照明工作的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戶外廣告設置發布的聯合審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九)負責權限範圍內的市政工程建設和市政設施的行業監督管理,規範市政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擬訂市政工程、市政設施的建設規劃、行業標準、技術規範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涵、隧道、海河壩、地下管線等市政工程的施工許可;負責市政工程建設市場准入、招投標、質量、安全、監理、驗收備案等工作;負責制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許可。

(十)承擔監督管理民用建築節能[2]、推進建設事業科技發展的責任。擬訂建設事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用建築節能政策、技術標準、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發布民用建築節能推廣使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負責新型牆體材料革新與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

(十一)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市城鎮化建設的責任。擬訂村鎮建設、城鎮化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監督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工作,監督指導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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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