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規、規章草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州(市、地)、縣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1]。
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建設廳的職責劃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交給廳執業資格註冊中心。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五)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六)促進新農村牧區村鎮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組織監督生態移民住房建設。
主要職責
(一)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規、規章草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州(市、地)、縣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三)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和省政府有關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本省實施標準,指導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訊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轉讓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監督和指導實施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招投標代理的法規和規章;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及生態移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配套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實施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它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監管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青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紮實推進改善民生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 青海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職能介紹 ,中公教育,2012-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