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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措施
圖片來自搜狐網

預防措施為消除潛在不合格或其他潛在不期望情況的原因所採取的措施。

GB/T 19000—2008/ISO 9000:2005

預防措施 preventive action

為消除潛在不合格或其他潛在不期望情況的原因所採取的措施[1]

注1:一個潛在不合格可以有若干個原因。

注2:採取預防措施是為了防止發生,而採取糾正措施是為了防止再發生。[2]

措施內容

首先要對患者進行隔離,至皮疹乾燥結痂為止。與患者接觸過的易感兒須經3周的觀察期,方可回到幼兒園、學校等集體兒童機構。

對已經患有其他疾病的患者,特別是重症濕疹、燒傷病人和正在接受激素治療的患者,應儘量避免與水痘患者接觸。有了接觸要及時停用激素,儘早給予丙種球蛋白3~6毫升或水痘痊癒期血清(痘疹消失後一個月內收集)肌肉注射,作為被動免疫。

對一些易感體弱兒,亦可用上法預防。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