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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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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有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等職責。

機構概況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管理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政策規定和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具體措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1]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完善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編制和指導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劃;組織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劃。

三、監督檢查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情況;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五、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和實施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和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統管全市土地徵用、劃撥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擬定和報批工作;組織實施補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監督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房屋拆遷方案的實施;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征地安置房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和土地資源資產管理;擬定土地收購、儲備等國有土地資本運營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辦法;制定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細則;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審核上報;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土地收益和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機構資質的審核以及對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確認評估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及礦產品的流通;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充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匯總和館藏業務;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地質勘查活動;審查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查對外合作區塊。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2]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坡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

十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全市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全市測量標誌的維護工作;依法管理全市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查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三、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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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