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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恆(法學家)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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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恆
出生 1930年
國籍 中國
職業 法學家

高恆,男,漢族,1930年1月生,湖北省老河口市人。1955年武漢大學法律系畢業,1961年蘇聯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研究生結業,獲副博士學位。同年參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工作(原中國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歷任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和研究員。1992年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 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自1992年起 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曾任中國法律思想史研究會副會長、《法律史論叢》編委會主編。主要研究中國古代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曾參加雲夢秦簡的整理、注釋,對秦漢簡牘中的政治、法律制度有深入研究。對其中的律、令、式等條文,行政、司法、債務等各種文書作分類整理、論考。獨著《秦漢法制論考》。合著《中國法律思想通史》(兩漢卷)、《中國警察制度簡論》、《中國歷代治國方略文選》(法治卷)、《中國古代辦案百例》等。

主 要 學 術 成 果

專著

1.《秦漢法制論考》,廈門大學出版社,1994年出版,250000字

2.《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社科文獻出版社,2008年出版,375千字

論文

1.《秦律中「隸臣妾」問題的探討》(11000字),載《文物》1977年第7期

2.《秦簡中的職官及其有關的幾個問題》(約36000字),載《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

3.《秦律中的徭戍問題》(8600字),載《考古》1980年第6期

4.《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問題》(8000字),載《法學研究》1983年第6期

5.《漢律篇名新箋》(12000字),載《法律史論叢》(論文集第一集)1981年

6.《漢簡中所見漢律論考》(10000字)載《簡帛研究》第二集,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輯,廣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

7.《漢簡中所見令文輯考》(45000字),載《簡帛研究》第三集,1998年

8.《漢簡牘中所見的「式」》(12000字),載《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

9.《漢簡中所見舉、劾、案驗文書輯釋》(20000字),載《簡帛研究2001》文集,2001年

10.《漢簡中債務文書輯證》(27000字),載《法律史論集》(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

11.《漢代上計制度論考——兼評尹灣漢墓木牘<集簿>》(15500字),連雲港市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編,科學出版社,1999年

12.《漢壁書<四時月令五十條>論考》(18500字),《法律史論集》(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

13.《公羊春秋學與中國傳統法制》(30000字),載《經義折獄與傳統法律》(論文集),(台灣),中央研究院語言研究所編,2004年

14.《富之教之、允執其中及其它——孔子治國之道略說》(10000字),載《法律史論集》(第一集),法律出版社,1989年

15.《論中國古代法學與名學的關係》(11000字),載《中國法學》1993年第一期

16.《論中國古代法學與名學的關係(續篇)》(6000字),發表於《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學研究論壇——經學典籍中的法律詞語研究會》2010年10月25日

17.《張斐的<律注要略>及其法律思想》(10000字),載《中國法學》1984年第3期

18.《沈家本與中國古代律學》(11000字),載《博通古今學貫中西的法學家》,陝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

19.《漢書·刑法志的法律思想》(11000字),載《儒學與法律文化》,復旦大學出版社,1992年

20.《董仲舒的法律思想》(10000字),載《中國法律思想通史》第三卷,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

21.《司馬遷的法律思想》(5000字),載《中國法律思想通史》第三卷,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

22.《楊雄的法律思想》(6000字),載《中國法律思想通史》第三卷,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

學 術 自 傳

我生於湖北省老河口市,一個鄂北的偏僻城鎮,抗日戰爭時期,國民政府第五戰區司令部所在地,遂成為鄂豫地區政治文化中心。此地匯集有大批大城市流亡至此的知識分子,文化較發達,使我有機會接受現代文化思想。這段經歷,對我有較大影響。我上學較早,幼年發蒙先讀了四五年私塾,而後才上現代學校小學、初中、高中。1951年,經全國統考,進入武漢大學法律系。武大在解放前就是一所著名大學。1952年全國院系調整後保留的法律系,又進入了大批著名教授,給我年級講過課的就有韓德培(國際法)、燕樹棠(國際公法、私法)、薛祀光(債法)、羅鼎(親屬法、繼承法)、劉經旺(民法)、吳緒(羅馬法),其它還有曾昭瓊、姚梅鎮、唐表民諸教授。解放後在人民大學法律系經蘇聯專家培育的青年教師,講課也很不錯,如馬克昌教授講刑法,給同學留下深刻印象。大學期間,我系統學習了法律知識,此外在學校里,也很注意學習哲學和歷史。在大學期間,參加的一系列社會活動,對以後從事社會科學研究也有影響。解放初期,各種社會運動不斷。這些活動,在校的大學生一般也要停課參加,雖耽誤學習時間,但像我這樣從未接觸過社會的學生來說,參加有些社會活動,對於了解社會實際生活也有所幫助。例如,我參加土地改革運動和司法改革運動,對於我研究法學是有益處的。

1951年剛入校,就參加了在全國開展的土地改革運動。武大法律系參加土改的地區是湖北荊州市石首縣。這個地區屬於荊江分洪區,最後沒經過分田地階段,但在該地區也工作了三四個月時間。50年代初還進行一次司法改革運動。學校師生到法院查閱舊司法人員審判的案件,是否有違法問題。我系同學在武漢市、區法院工作了數月。

大學畢業後,經學校推薦通過考試,錄入蘇聯莫斯科大學法律系法理教研室副博士研究生。導師是安德烈·伊凡諾維奇·傑尼索夫蘇聯當時最知名的法學家之一(他的著作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已譯成中文出版:《國家和法的理論》)。入學後要先修兩門課:一門是政治學說史,一門是國家與法的理論。學習方式和我國當前的研究生學習方式不相同。學習期間,主要是在導師的指導下閱讀參考書,寫出讀書體會,導師審閱後,作評語。我現在還記得,國家與法的理論方面,讀過的原著有《共產黨宣言》、《論國家》、《國家與革命》等。政治學說史課程讀過的書有:盧梭的《契約論》、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以及馬基雅弗利、亞里士多德、托馬斯等人的著作(都是摘要)。這種培養研究生方式,使學生在動手寫論文前,既得到了必備的基礎知識,又鍛煉了寫畢業論文的能力。我撰寫的論文是有關蘇聯立法制度問題。論文答辯順利通過。

回國後被分配到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即社會科學院前身)法學研究所法制史組(室)。但入所之後,基本上很少從事法制史專業的研究工作。除了下鄉勞動、參加四清工作之外,主要完成一些翻譯工作。翻譯了一些有關西方政治學說史和法的理論的文章。「文化大革命」後期,曾與人合譯蘇聯出版的《政治學說史》、《國家與法律理論》等。

「文化大革命」以後,除個人的法律史研究工作外,還參加了幾項大的科研工作。參與撰寫《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1986年版)有關法制史、法律思想的條目。擔任《中國法律思想通史》(多卷本)的常務編委。該項目為國家「七五」社科重點課題,國家「八五」重點出版物。任中國法制史學會副主席,編《法律史論叢》(期刊)。

我研究中國古代法制史,可以說是從參加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工作開始的。1976年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秦墓出土一批竹簡,內容主要是秦時的法律文獻。國家文物局成立簡牘整理小組。成員多為著名歷史學家、古文字學家,如張政烺、李學勤、裘錫圭、於豪亮、安作璋等教授。我有幸參加了這項工作。由此我了解到出土簡牘中有豐富資料,其中值得探討的問題,畢生也難以盡結。這一認識決定了我研究古代法制史的志願。

我參加整理雲夢秦簡的同時,先寫了幾篇有關秦法制史的論文。其中一篇發表於《文物》雜誌1977年第七期的文章:《秦律中「隸臣妾」問題探討》,曾引起了學者廣泛注意。有人統計,我的文章發表後,中外有數十餘篇討論此問題的文章。在文章中我指出秦時的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都是因犯罪而判為終身服役的官奴隸,非經赦、贖不得為自由庶民。西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頒布的詔令,始廢除了此種刑罰,規定出上述刑徒的刑期(見《漢書·刑法志》)。此論糾正了東漢衛宏《漢舊儀》對秦刑徒身份的錯誤認識。漢文帝廢除刑徒為官奴隸的刑罰,不僅是對刑罰制度的重大改革,同時也是中國歷史上廢除奴隸制的重要舉措。眾所周知,奴隸制社會的奴隸,主要來源有三:戰俘、罪犯和債務奴隸。廢除以罪犯為官奴隸的制度,自然具有瓦解奴隸制社會的重要意義。或者是從這個角度做出的評論,日本著名中國法制史權威滋賀秀三先生說「高恆氏的論文是一篇有劃時代意義的論文」,「這一結論給了學術界一個衝擊」。(滋賀秀三《西漢文帝的刑法改革和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考》,載《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中文版)第八卷法律制度。中華書局1992年7月第一版)。

從上個世紀初以來出土的秦漢簡牘中,秦簡數量有限,多數是漢簡。當我接觸到這些漢代文獻之後,逐漸認識到完全可以從前人已經整理出來的這些資料中,將有漢一代的法律制度清理一個頭緒。漢代法制篇目、條文繁多,內容龐雜。史家班固評論漢武帝時的律令說道:「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而且早已失傳。清代以來有人據舊史籍中所見到的一鱗半爪資料,對漢法製作過考釋、編輯,由於史料所限,遠未縷析出眉目,且增添一些新的錯誤。

筆者立意整理漢代法制後,首先將出版成冊的簡牘文獻,如《居延漢簡合校》、《居延新簡》、《敦煌漢簡釋文》、《疏勒河流域出土漢簡》等書中輯錄的簡文,逐條釋義、識別、考證,確定是否法制條文。然後將同性質的律令聯綴成文,增補漢代律令多條。寫出論文:漢律篇名新箋、漢簡牘中所見漢律論考、漢簡牘中所見令文輯考、漢簡牘中和所見的「式」。關於漢「式」的文章是筆者首次對漢代的這種法律規範,做出的專論。從漢簡得知,漢時的「式」,按其含義大致可分為三類:一、規定各類文書的格式。二、規定實施律令、政策應遵循的要點。三、確定行政、司法活動的程序。「式」是漢代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維護法制統一有重要意義。

除上述律令條文外,從簡牘中還考釋出多篇漢代法律制度,及其如何實施的細則。已經成文發表的有:漢代訴訟制度論考、漢簡牘中所見舉、劾、案驗文書輯釋、漢簡牘中的債務文書輯證。

自從研究秦漢簡牘以來,我十分注意新出土的簡牘,每每獲得這類簡牘文獻,就認真整理研究,也發表了多篇漢代法制的論著。其中有幾篇很值得介紹給讀者:

1.《奏讞書》注釋

1983年12月,湖北省江陵縣張家山漢墓出土竹簡一千二百三十餘枚。其中有題為《奏讞書》的案例一冊,計二百二十八支簡。其中有春秋時期的辦案故事兩則,秦漢時期的案例二十件。若按案例性質來分,其中除奏讞文書外,還有錄囚、乞鞫、複審、集議、偵緝等案例。收錄兩則春秋時故事,是為了倡導執法者要守法不阿,辦案應實事求是。經考證,作者認為這冊文獻,是西漢統治者於立國之初,為推行新的司法審判制度而頒布的指導文獻,也是培訓司法官員的教材。它對於研究中國古代法制史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漢壁書《四時月令五十條》論考

1992年12月甘肅敦煌甜水井發掘漢代懸泉置遺址,獲得以簡帛文書為主的大量文物。其中有一篇貼在牆壁上的官府文告。文首是太皇太后頒布《四時月令五十條》的詔令(西漢平帝時的太皇太后,即元帝皇后王政君,王莽姑母)。主要內容是「四時月令五十條」及逐條註解和督促各級政府實施「月令五十條」的指令。經作者註解、考證,使之簡明易讀。在法制史研究方面也有收穫。一,對「月令」有了新認識。這冊「月令五十條」是古月令的簡易本。所謂「月令」,即根據天文、氣候,以及陰陽五行等情況,規定每月生產、生活,以及宗教、政治方面所應做的活動。它對社會的生活、生產有指導意義,可視為朝廷的施政綱要,所謂「法天地、順四時,以治國家」。二,立法者通過對「月令五十條的註解」,闡明立法意圖,補原條文未備和界說律令的名詞、術語。經過「註解」使原條文更加完備、簡約、嚴謹。這是對中國古代制定法令的一種方式的繼承和發展。

3.漢代上計制度論考——兼評尹灣漢墓木牘《集簿》

1993年初,於江蘇連雲港市東海縣尹灣村6號墓出土一批西漢時期的郡縣級行政檔案。其中一方題為《集簿》的木牘,上面記載西漢後期東海郡的社會、經濟概況。簡牘整理者認為這方木牘「可能是東海郡上計所用的底稿或副本」。另外還有一些與上計有關的文獻。所謂上計,即由地方行政長官向上級報告地方治理狀況的文書。經過對這方「集簿」的仔細考證,筆者對漢代上計制度有了詳細了解,填補了古代行政法規方面的空白。

在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同時,我也撰寫了多篇中國法律思想史的論文(具體目錄見本網頁「學術成果一覽表」)。現向讀者介紹其中兩篇關於中國古代法律理論的論著,它反映我對中國法制史學說、法的理論的認識。史家班固說,春秋以降,「諸子百家,其可觀者九家而已,皆起於王道既微,諸侯力政,時君世主,好惡殊方,是以九家之(說)〔術〕蜂出並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馳說,取合諸侯。其言雖殊,譬猶水火,相滅亦相生也。仁之與義,敬之與和,相反而皆相成也。」(《漢書·藝文志》)。此說符合歷史實際。不僅先秦諸子如此,任何時代的社會意識形態的產生、發展及其相互關係也都是如此。法學與同時代的諸意識形態的關係也是相反而相成的。所以,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應該注意當時的政治、經濟形態、哲學思潮,以及先秦諸子學說與它的關係。在研究工作中,我特別注意與法律制度、法律思想關係密切的先秦法家、名家、儒家學說的影響。在所發表的論文中,我着重論述了名學與儒學和古代法學的關係。

名學,亦稱辯學,中國古代的邏輯學。它是一門研究概念、判斷、推理及其相互聯繫的規則、規律的學科。在我的論文《論中國古代法學與名學的關係》中闡明了上述觀點。春秋戰國時期頒行的法律制度,使用的術語、名詞概念精當,論證命題的判斷推理符合邏輯,法制體系周密、協調,審判制度嚴謹有序。所有這些特性,無不與名學的興起有關。文中我具體論證了名學的主要範疇:類、故、譬、效對秦律的影響。總之以名學為邏輯理論基礎的古代法制、法學,成為了有別於政治學、倫理學的一門獨特學科。這也構成了中華法系明顯特徵。

春秋戰國後,儒學逐漸成為中國封建社會文化的主流,對於社會生活各方面有深刻影響。西漢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建議後,興起的儒家公羊學說成為治國思想,從而奠定了法制、法學的政治、倫理的思想基礎。我在《公羊春秋學與中國傳統法制》一文中,具體闡述了儒家重三綱、大一統、尚法制、任權變等思想,以及董仲舒等人倡導的「經義決獄」主張對立法、司法的影響。在《沈家本與中國古代律學》中,我聯繫近世西學東漸和中國儒學式微的形勢,揭示出了中國古代法學終結的原因。[1]

參考資料

  1. 高恆中國社科院201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