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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 |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 為了激發廣大在業人員和知識青年的學習進取精神,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培養和選拔各種專門人才,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
發行單位 國務院 [1]
發布日期 1981年1月13日
執行日期 1981年1月13日
失效日期 1988年3月3日
簡要概況
發文單位:國務院
發布日期:1981-1-13
執行日期:1981-1-13
失效日期:19880303
特制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如下:
考試對象
凡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學歷、年齡的限制,均可自願申請參加考試。
報考手續
在職人員報考,應持所在單位證明,待業人員報考,應持所在街道辦事處或人民公社證明,到省、市、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學考試委員會)指定的單位辦理報名手續。
自學考試委員會或其指定的單位,要對報考人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發給准考證。報考人的報名費、體格檢查費、赴考往返路費、住宿費等,均由本人自理。
考試方法
在統一標準的前提下,各省、市、自治區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採取不同考試方法。
(一)由主考高等學校採用學分累計制辦法,按照專業教學計劃要求,分學科進行考試。對考試合格者,由主考高等學校發給單科成績證明書。學分累計達到規定的畢業要求者,由自學考試委員會發給畢業證書。
(二)由主考高等學校按照各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確定考試科目,進行一次性考試。考試合格者,由自學考試委員會發給畢業證書。
(三)由省、市、自治區自學考試委員會按照各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確定考試科目,組織統一考試。考試合格者,由自學考試委員會發給畢業證書和單科成績證明書。
畢業待遇
無論在職人員經過業餘自學或待業人員自學獲得畢業證書者,國家都承認其學歷。在職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着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待業人員,由省、市、自治區計劃、人事、勞動部門根據需要擇優錄用,按其所學專業安排適當工作。其工資待遇,待業人員與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的,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組織領導
在國務院領導下,成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由教育部、國家計委、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國務院科技幹部局、高等學校和有關專家,教授組成,具體工作由教育部承擔,其任務是制訂考試的方針,政策,統一考試標準,研究指導考試工作。
在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成立省、市、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負責公布考試的專業,自行組織考試,或指定主考高等學校組織考試,頒發畢業證書和單科成績證明書,辦理其它有關考試事宜。省、市、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在業務上接受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的指導,具體工作由教育(高教)廳(局)承擔。
主考單位負責公布考試科目,介紹參考書,提出考試的具體辦法,主持考試,評定成績,頒發畢業證書或單科成績證明。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