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可·彼特·費爾受鞭刑案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麥可·彼特·費爾受鞭刑案指移居至新加坡的美國公民麥可·彼特·費爾(Michael Peter Fay,生於1975年5月30日),因犯法而被新加坡法庭判處鞭刑的案件。
在1993年,當時年紀僅18歲的費爾跟家人來到新加坡,他故意對當地民眾的車子塗鴉與砸玻璃,並涉嫌偷竊,因此被新加坡法庭判處易科罰金3500新加坡元[1] 、監禁四個月與鞭刑(鞭笞)6下。費爾承認有罪,但他後來堅稱他被勸告這樣的承認會免除鞭刑,他的供詞是虛假的,他從未破壞過任何車輛,並且他犯下的唯一罪行就是竊取標誌。 雖然鞭刑是新加坡的例行判決,但其使用在美國引起了爭議,並且費爾的案件被認為是第一起涉及美國公民的案件。在美國官員要求寬大處理後,費爾判刑中的鞭笞最終從6減少到4。由於費爾是第一位被新加坡法庭判處鞭刑的美國公民,且美國政府也出面協調此案件,因此讓麥可·彼特·費爾的案件聲名大噪。美國與新加坡各大媒體也針對此事件報導一段時間。
破壞與偷竊
海峽時報曾在1993年接受新加坡民眾投訴,說有身分不明的人在他們社區對85%的汽車進行戳破輪胎和塗鴉,還用斧頭敲毀車窗。海峽時報又於當年秋天再度接到民眾投訴,說他的果園和六輛卡車被潑滿紅色油漆,估計至少要花六個月才能修復原狀。
在多方投訴下,警方最後抓到一名16歲的香港籍嫌疑犯「何枝肇」,他沒有被發現破壞汽車,但被指控無牌駕駛他父親的汽車。 在詢問何枝肇後,警方對包括Fay在內的新加坡美國學校的幾名外籍學生進行了質詢,並指控他們進行了50多項破壞行為。除了竊取路標外,Fay還承認破壞汽車。 他後來堅稱,他被告知這樣的請求會排除鞭刑,而且他的供詞是虛假的,他從未破壞過任何車輛,而且他所犯下的唯壹罪行就是竊取標誌。
後來麥可·費爾得知,此罪行會被新加坡法庭判處鞭刑,因此開庭時他一度否認破壞偷竊,但最後在證據確鑿之下,一審被判監禁4個月、罰3500新加坡元(2,214美元)和鞭刑六下。但二審因為麥可·費爾之前曾不承認罪行,因此改判監禁8個月、罰3500新加坡元(2,214美元)和鞭刑十二下。
費爾的律師提出上訴,指出費爾的罪刑只是輕微塗鴉和竊盜,是可以恢復原狀的。雖然上訴失敗,但時任美國總統比爾·克林頓向新加坡請求能減輕費爾的罪刑,時任新加坡總統王鼎昌以尊重的姿態同意請求,將鞭刑部分由6下改成4下,其餘不變。
費爾於1994年5月5日如期在新加坡皇后羈留中心執行四下鞭刑。
美國的反應
美國政府表示,雖然新加坡有權利審判和懲罰費爾,但鞭刑並不適合用於青少年。美駐新加坡大使館指出,費爾塗鴨和破壞所造成的後果並不是永久性的,而鞭刑將對他造成長期生理與心理的創傷。
時任美國總統比爾·克林頓聲稱,這是一個極端且嚴重錯誤的刑罰,希望新加坡政府能從寬處理,否則將會繼續施壓。此外,有20多名美國參議員聯名寫信至新加坡政府,欲求從寬處理。費爾執行鞭刑期間,美國貿易代表說,他們將盡力阻止世界貿易組織的會議在新加坡舉行。而新加坡政府則回應,美國應該要多關注國內的社會問題,如美國的法律和社會秩序,並不是告訴其他國家該做什麼。
刑罰執行之後,費爾的案件被各大媒體廣泛的報導,世界各地有數十家媒體前往新加坡,以便隨時獲得案情的最新資訊。紐約時報發表了數篇文章與評論,強烈譴責新加坡政府的行為,並號召美國公民湧入新加坡抗議。但也有一些媒體發表不實訊息,如新聞日報|Newsday曾發表一篇專訪,說有民眾目擊新加坡公開費爾受刑畫面,但最後在各方查證與新加坡政府的否認下,證實純屬假造。
對於美國人民是否支持或反對鞭刑目前尚不清楚,因為各個新聞機構所做出的調查結果彼此矛盾。然而,有一部份的美國人十分支持鞭刑,理由是新加坡擁有刑罰的權利,他們可以選擇使用怎樣的刑罰。另一些媒體指出,一旦美國人去國外,都必須接受該國的法律,不能干涉。新加坡大使館也表示,他們接到數通強烈支持費爾刑罰的電話,並指出有很多調查數據都是偏向支持該刑罰。
媒體對此事件的後續相關報導持續了好幾年。
涉案者背景
費爾生於美國密蘇里州的聖路易斯,父母喬治(George)和蘭迪費爾(Randy Fay)在他8歲時就已離婚。他童年時,被診斷出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他的律師後來聲稱,此癥狀並不是造成他在新加坡破壞行為的原因。
費爾在父母離婚後與媽媽和繼父一同移居至新加坡,而費爾則就讀新加坡美國學校|Singapore American Sch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