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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查禁扎吸毒品及私種毒品原植物規定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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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查禁扎吸毒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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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黑龍江省查禁扎吸

毒品及私種毒品原植物規定

法規分類號:B522002198948

頒布日期:1989/11/24

實施日期:1989/11/24

文 號:黑龍江省

公安廳令第二號

黑龍江省查禁扎吸毒品及私種毒品原植物規定》是黑龍江省公安廳1989年11月24日發布的規定。 [1]

相關信息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公安廳 【內容分類】公安

【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毒品是:具有麻醉性、中樞神經興奮性,長期吸食、注射可成癮癖,嚴重損害人體健康的物品,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度冷丁、安納咖等。毒品原植物主要指罌栗、大麻等

第三條 扎吸毒品及私種毒品原植物等違法行為,按本規定處罰。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查禁扎吸毒品及私種毒品原植物工作。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用於醫療的除外),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吸食鴉片的; (二)吸食海洛因的; (三)扎嗎啡的; (四)扎大麻的; (五)注射度冷丁的; (六)扎吸安鈉咖的; (七)扎吸其它毒品的。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可單處或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為扎吸毒品者提供場所的; (二)為扎吸毒品者提供少量毒品的; (三)為扎吸毒品者提供工具的; (四)販賣毒品原植物種子的; (五)私種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以下的; (六)扎吸毒品屢教不改的。

第七條 對扎吸毒品成癮者,由公安部門負責,衛生行政部門配合,在指定醫院醫生的指導下,強行戒除。

第八條 查禁的毒品一律予以沒收。其中鴉片原料上繳國家醫藥管理局;可供醫療使用的,由藥品檢驗機構負責檢驗,質量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出具證明,交醫藥管理部門;無醫用價值的毒品、扎吸工具及私種的毒品原植物由公安部門銷毀。

第九條 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裁決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牴觸時,執行國家規定;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牴觸時,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