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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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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是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7日,州委書記、州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組長劉文新,州委常委、州紀委書記、州監察委員會主任劉良共同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掛牌。

現任黔西南州監察委員會主任:沈川

人事任免

2018年1月6日,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州委常委、州紀委書記劉良當選為州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1]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工作程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按照管理權限分級受理下列信訪舉報:

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監察法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下同)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同時,反映下列事項的信訪舉報,紀檢監察機關不予受理:

1、依法已經、正在、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途徑解決的。

2、依照有關規定,屬於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範圍的。

3、僅列舉出違紀、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名稱,無實質內容的檢舉控告。

(二)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

來信地址:興義市遵義路24號黔西南州紀委信訪室收。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接待地址:興義市遵義路24號黔西南州紀委信訪室來訪接待室。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絡,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等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拆封、裝訂、分送;網絡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絡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審查調查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問題線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複審覆核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複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監察對象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覆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覆核決定。

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覆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紀檢申訴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