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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條款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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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條款是個文化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名詞解釋

「337條款」因其最早見於《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 條(Section337oftheTariffActof1930)而得名。此後,《美國1988年綜合關稅與競爭法》對其進行了修訂,以使其更易於使用並將其約束範圍擴大到半導體芯片模板權。《1995年美國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再次對其進行了修訂,以使其符合世貿組織規則。「337條款」主要是用來反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競爭行為,特別是保護美國知識產權人的權益不受涉嫌侵權進口產品的侵害。

337條款的主要內容

「337條款」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如發現貨物所有者、進口商或承銷商及其代理人(1)將貨物進口到美國或在美國銷售時使用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威脅或效果是摧毀或嚴重損害美國國內產業,或阻礙該產業的建立,或限制或壟斷了美國的貿易和商業;或者(2)將貨物進口到美國、或為進口到美國而銷售,或進口到美國後銷售,而該種貨物侵犯了美國已經登記的有效且可執行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或半導體芯片模板權,並且與這4項權利有關的產品有已經存在或在建立過程中的國內產業,則這些不公平競爭方法將被視為非法,美國應予以處理。

以上規定根據不公平行為的性質設立了兩套標準:(1)如果不公平貿易行為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半導體芯片模板權,則申訴方只需證明美國存在相關的產業或正在建立該產業,有關不公平貿易行為即構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對美國產業造成損害為要件。在判定美國是否存在該產業時,「337條款」規定的標準是:在廠房和設備方面的大量投資;勞動力或資本的大量投入;或,在產業開發方面的大量投資,包括工程、研發或許可。

(2)如果不公平貿易行為未侵犯上述4項權利,則申訴方必須證明:①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該產業正在建立過程中;②此種不公平貿易行為的影響或趨勢是摧毀或實質性損害該國內產業或阻礙了產業建立,或是限制或壟斷了美國的貿易和商業。

從「337條款」實踐來看,絕大多數案件都涉及知識產權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貿易行為。

「337調查」的主要程序

1.立案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通常根據申訴決定立案,很少自行決定立案。收到申訴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指定不公平進口調查辦公室(Officeof UnfairImportInvestigations,「OUII」)中的內部律師調查申訴背景並決定申訴是否符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程序性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官員還可以與被訴方進行聯繫以確定在調查中是否可以從被訴方處獲得信息以及申訴方的訴求是否有事實根據。這一過程時限為30天。一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立案,將發布公告並將申訴書和公告副本送達起訴方所指的被告,隨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委派一名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LawJudge,「ALJ」)負責案件調查和初步裁決並提出救濟措施的建議。同時,不公平進口調查辦公室的一名內部律師也將作為單獨一方,代表公共利益全程參加調查。

立案後的45日內必須確定終裁的目標時間,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完成調查,通常案件需要在1年內作出終裁。

2.應訴

自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啟動調查公告起20日內為應訴時間,應訴方以書面方式應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起訴方在起訴中同時提出了採取臨時救濟措施的申請,則被訴方必須在申請送達10日內對此作出反應並正式應訴,否則視為同意此申請。如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應訴規定應訴則被視為放棄抗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應起訴方要求立即採取救濟措施。

3.披露

披露程序也就是各當事方獲得信息、收集證據的過程,披露方式包括書面證詞、書面質詢、出示書證、請求承認等。由於此類調查的時間比較緊,如果調查過程為1年,整個披露程序必須在5個月內完成。披露過程中,行政法官可召開會議,處理各種申請事項或要求獲得更多信息。對於不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給予制裁。

4.聽證

披露階段結束後的1個月為聽證準備階段,聽證會可持續1天~幾個星期。

5.裁決

聽證會後,各方有最多1個月的時間準備供行政法官裁決時考慮的證據和材料。行政法官有約60天時間對聽證會當中提交的文件和證據進行考慮並準備作出初步裁定上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行政法官的裁決包括被訴方是否違反了「337條款」,並規定被訴方如希望在總統審查期間繼續進口需繳納的保證金數量。如果案件不涉及上述4種知識產權,行政法官還須裁決國內產業是否受到了損害。同時,行政法官還會就救濟措施提出建議。

各方可以就行政法官的裁決提出申訴,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進行複審。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接受或拒絕複審申請,也可主動決定複審。不提出申請則意味着放棄今後任何上訴的權利。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對裁決進行複審,將會就複審範圍和問題做出具體規定。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不進行複審,則行政法官的裁決在上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45日後成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有違反「337條款」的行為,會將其裁決及其依據呈交總統。總統可以在60日內出於政策原因否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一旦總統同意,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成為最終裁定。

6.上訴

對於最終裁定的上訴由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負責審理,各方必須在作出最終裁定60日內提出上訴。

337條款的救濟措施編輯本段回目錄 1.排除令(Inremexclusionorders)

「337條款」最主要的救濟方法就是排除令,即禁止貨物進口到美國。這種排除令可以僅針對被訴方的產品,也可以針對所有侵權產品,非當事方生產的也不例外。此種救濟方式只對終裁後進口的貨物有效。如果進口商不顧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書面警告繼續試圖進口該產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發布命令,扣留並沒收貨物。

2.臨時排除令(Temporaryexclusionorders,TEOs)

在調查期間,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定有理由相信存在違反「337條款」的行為,可以發出臨時排除令。臨時排除令應在立案後90日內發出,特殊情況下可延長60天。臨時排除令在實踐當中很少使用,因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此有很高的證據要求,為防止濫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要求起訴方在得到臨時救濟前必須繳納保證金。

3.停止令(Ceaseanddesistorders)

停止令可以替代排除令或臨時排除令,或與前者同時採取。停止令的目的是在不禁止產品進口的情況下打擊某些不公平行為。禁止令要求被訴方改變被裁定為非法的行為或做法,並且在某些情況下禁止令可以用於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違反「337條款」之前進口的產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曾發布過要求公司停止侵犯知識產權、停止某種營銷手段以及停止某些反競爭行為的命令。

需要指出的是,在決定採取救濟措施之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必須考慮救濟措施對公共利益的影響,如公共衛生、競爭狀況、消費者利益等。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有權對未為遵守停止令的被訴方進行民事處罰,罰金最高額為10萬美元/日或進口產品國內價值的2倍。這種措施也很少採用。在可擦除編程只讀存儲器(CERTAINERASABLEPROGRAMMABLEREADONLYMEMORIES(EPROMs))案件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違反停止令的被訴方罰款高達260萬美元。另外,如當事方之間達成和解,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發出允許令並保留執行協議的權利。在含墨攜帶材料(CERTAINCARRIERMATERIALSBEARINGINKCOMPOSITIONTOBEUSEDINA DRYADHESIVE-FREETHERMALTRANSFERPROCESS)案件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違反允許令處以了10萬美元的罰款。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給予金錢處罰的權利成為保證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指令得到執行的有力工具。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