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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是名詞術語。

關於中國文字的起源[1]主要有兩種觀點:起源於刻畫符號和「圖畫文字」起源說[2]。我們現在已知的最早的文字是安陽殷墟出土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定義:CIF是COST,INSURANCE,AND FREIGHT(NAMED PROT OF DESTINATION)三個單詞的第一個字母大寫組成,中文意思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後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買方應注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CIF的計算公式

CIF=FOB價+運費1-保險費率×(1+投保加成)

CIF=CFR價1-保險費率×(1+投保加成)

CIF的解釋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國際商業慣例之一。國際上使用最為廣泛的是國際商會1936年編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其只限於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已售貨物(指有形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件、電力等)交貨條件有關事項。1936年編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經過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的六次修訂,現在實行的是《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貿易術語是在國際貿易中逐漸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貨條件下,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費用、責任及風險劃分的以英文縮寫表示的專門術語。貿易術語是國際商業慣例的一種,由當事人選擇適用,不具有強制使用的效力。在《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CIF是國際貨物貿易中買賣雙方最常選擇的價格術語之一 ,亦稱「到岸價格」。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若當事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IP術語。

賣方的主要義務

A、 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裝船通知。

B、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證書(原產地、商檢證書等)

C、 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海運費。

D、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E、 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已裝船提單等。

買方的主要義務

A、 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B、 負責辦理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C、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CIF的注意事項

A、 概念上的誤區:CIF和FOB,術語中交貨點及風險點都是在裝運港的船上,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到船上即完成賣方義務,裝運後貨物可能發生的風險,賣方不再承擔責任。賣方將保險單、提單等交由買方,風險索賠等就由買方去辦理。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後,取得海運提單並將主要貨運單據給銀行或自行交由買方,承保保險取得保險單支付海運費以及裝運港雜費後即完成全部交貨義務。

B、訂艙配載:CIF條件下賣方自主訂船,選擇船公司貨代,自付運費,碼頭費等,一般不接受買方指定的貨代/船公司等,實際業務中客戶會選擇國外服務較好的馬士基、APL等知名船運公司,一般在和買方確認好運費,船期後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可以由買方指定的貨代出運。賣方在裝船後給買方充分的已裝船通知。

C、 賣方在裝運港辦理保險,一般在訂立合同時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保險條款,以及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選擇協會或中國保險條款,保險單銀行交單時要背書轉讓給買方。賣方無保證貨物必然到達以及確保何時到達目的港的責任。賣方無貨物裝船後的損害、受潮、滅失等承擔責任。

D、 卸貨費用:碼頭作業費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條款,啟運港的費用由賣方承擔,目的港的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E、 裝船通知以及貨物的中轉、到港日期等。

F、若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損壞或滅失,買方仍須憑單付款,買方可憑提單向船公司/船代,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損壞賠償而不可以向賣方提出索賠。

G、 實際業務中買方以貨物在中轉港,未按時中轉、掉箱,貨物在途中兩次或叄次中轉延誤到港日期影響其成衣/成品交貨索賠誤工費、空運費等是不合理的,如何避免應在訂立貿易合同時就註明賣方無裝船後保證貨物何時到達目的港以及無法保證何日中轉的義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