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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暫訂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英文名字為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是規範兩岸之間經濟合作活動之基本協議,正式的中、英文名稱需等要未來兩岸雙方協商後才能確定。
所謂的「架構協議」,是指簽署正式協議之前所擬訂的綱要,僅先定架構及目標,具體內容日後再協商,因為要協商簽署正式協議曠日持久,緩不濟急,為了考量實際需要,故先簽署綱要式的「架構協議」,並針對攸關生存關鍵之產業,可先進行互免關稅或優惠市場開放條件之協商,協商完成者先執行,這部分稱為「早期收穫 (Early Harvest)」,可立即回應我國面臨國際經營困境產業亟需排除關稅障礙之需求。國際上,亦有其他國家簽署架構協議之案例,例如,東協分別與中國大陸、韓國、日本、印度等國都簽有架構協議。[1]
ECFA的主要內容將由兩岸雙方協商決定,參考東協與中國大陸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及我方的需求,其內容可能包括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早期收穫、服務貿易、投資保障、防衛措施、經濟合作,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
ECFA的定位:不採港澳模式,也非一般的「自由貿易協定(FTA)」,而是屬於兩岸特殊性質的經濟合作協議,不違背世界貿易組織(WTO)精神;只規範兩岸經濟合作事項,如同兩岸已簽署的海空運等九項協議,不涉及主權或政治問題。
海基會、海協會2010年1月26日在北京釣魚台大酒店進行磋商之後,將ECFA的中文名稱正式定名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兩岸已在2010年1月26日在北京、3月31日及4月1日在台北進行第一次及第二次的協商,6月13日在北京舉行第三次正式協商,除討論協議文本之外,就執行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與服務貿易早期收穫的相關條款的五個附件,包括: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的主要內容達成基本共識。
貨品部份,台灣約500項產品列入早收清單,金額超過100億美元,大類項目包括化學品、石化原料、塑膠原料/製品、橡膠原料、紡織纖維、布、紡織化學品、鋼鐵、鋁銅製品、機械及其零組件、工具機及零組件、自行車及零組件、運動器材、光學產品、部分電子產品及材料、汽車零組件及若干農產品;大陸則有約250項貨品列入早收清單。
ECFA 早期收穫清單
2010年8月17日,立法院院會正式完成ECFA(兩岸經濟協議)立法的審議程序,兩岸相互開放的806項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也將於2011年元月1日起生效,分2年3階段逐步降稅,於2013年全部降至零關稅。同時,兩岸並將於6個月內進一步展開貨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投資協議的磋商,並規劃9月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處理與ECFA相關事宜。
海基會與海協會完成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IPR)換文程序,兩項協議於201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ECFA生效後,雙方將加速推動後續協商工作及進程,包括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組成、投資保障協議洽簽等,另外,按照ECFA規定,兩岸將共同建立經濟合作委員會(經合會)。[2]
國貿局2011年5月23日表示,即日起,台灣自日本等其他國家接單而在台灣生產的貨品,輸往大陸這類的「三角貿易」型態,也能適用ECFA早收清單之優惠關稅。
2012年1月1日起,執行ECFA早收清單第二階段之降稅,降稅幅度及範圍進一步擴大,有關ECFA關稅減讓,雙方以2009年稅則為基礎,我方計有267項貨品,陸方計有539項納入早收清單降稅,雙方早收清單中有94.5%之產品稅項均於2012年降為免稅。
影片
ECFA農業篇'
參考資料
- ↑ ECFA08.02.2021 MoneyDJ理財網
- ↑ 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01.26.2010 國際貿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