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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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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宗主权是指国家对其属国的内政及外交拥有干预的权力[1],对属国享有宗主权的国家即是宗主国[2]。宗主国通常在一定程度上…”
宗主权是指国家对其属国的内政及外交拥有干预的权力[1],对属国享有宗主权的国家即是宗主国[2]。宗主国通常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属国的外交权,但属国仍保有独立的自治权力[3]。较有权的一方为宗主。英文里的宗主权“Suzerainty”原是用来形容奥斯曼帝国及其周围属地的关系。与主权不同的是,宗主关系里的附庸通常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也可指封建帝王对进贡属国或诸侯的关系。一般而言,附庸国在名义上保有一定主权,实际上依国情不同,在内政、外交和经济等方面有不同程度上从属并受制于宗主国。
宗主在历史上许多帝国中存在,但很难用20世纪后的国际法定义,因为宗主关系需要很明确的存在或不存在。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可以和一个强权签署协约受其保护,但现代国际法并没有硬性规定宗主关系不能撤回。

==中国==

藩属国是藩国和属国的合称,历史上中国自认为是天下的中心,周围国家承认中国的宗主地位,中国则为其提供保护。例如越南、朝鲜等。理论上,藩属国从中国皇帝身上得到治权,但中国皇帝对从属国的影响力因朝代而不同。但即使在天下分治时期,中国政治理论通常仍只承认统治中原的君主具有正统的地位(如周、秦、汉、曹魏、西晋、前秦、北魏、北周、隋、唐、五代、北宋、金、元、明、清等)。藩属国常以进贡之名行贸易之实朝贡。属国进贡后中国常还以等值或更多的礼物,其价值往往远远超过朝贡者所进贡的物品。

但这套系统在18世纪之后便逐渐衰败,因清朝皇帝以不同的权力理论统治各族,并开始分别实质统治和名义上统治那些地区。西方势力进入中国之后,国际法的思想及加速其瓦解。

欧洲国家常用宗主关系和有限主权论,形容清朝和其周边国家的关系。譬如李氏朝鲜、越南阮朝等等。

===朝鲜王朝===

从李成桂立国之始,就派使节到明朝,拟两个国号方案“朝鲜”(古朝鲜国名)和“和宁”(李成桂之父李子春就仕之地)奏请明太祖朱元璋裁定,朱元璋圈定朝鲜二字,于是开始以“朝鲜”为国名。朝鲜是明朝和清朝的藩国,直至中日甲午战争为止。

===越南阮朝===
阮朝嘉隆帝立国之始,便派使到清,自称为“南越国长”求封为“南越国王”,清朝嘉庆帝不认同“南越”二字,改封阮福映为“越南国王”,于是开始以“越南”为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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