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變更

前往: 導覽搜尋

余文儀

增加 55 位元組, 4 年前
無編輯摘要
<small>小号文字</small>'''余文儀'''({{bd|1705年||1782年|catIdx=Y余}}), [[ ]] 寶崗, [[ 浙江 ]] 諸暨人。 [[ 清朝 ]] 政治人物,同 [[ 進士 ]] 出身。
==生平簡介==
===經歷===
[[ 乾隆 ]] 二年(1737)進士。由咸安宮教習授刑部主事,累遷郎中。十九年,授 [[ 福建 ]] 福寧府知府。
二十三年,調漳州府。
二十五年,調臺灣府。
===出自聖恩。則推鞫得益致精詳,而重罪出入不虞錯誤矣===
三十一年,三十一年,疏言:『例載:卑幼擅殺期功尊長、妻妾謀死本夫等案,承審官限一月內審解,府、司、督、撫各限十日審轉具題。稍延例,即參處。此等重案,禍積隱微,釁非旦夕;一門內骨肉周親互相掩護,尤難免串供巧避。倘承審官因限迫顧慮處分,稍有遷就,即不無枉縱。請嗣後承審官遇供證明確,仍照例辦理。如果情節難明,或經上司駁飭致例限稍逾、並非無故遲延者,許督、撫於審題時據實聲明;可否免議?出自聖恩。則推鞫得益致精詳,而重罪出入不虞錯誤矣』。俱下部議行。
三十三年冬黃教之役起,督撫 [[ 臺灣 ]] ,以報獲事首未符,革職留任。
三十四年十月補刑部陜西司員外郎。
99,334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