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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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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教遁入深山,見獲逆黨,審明正法;分別議擬
===黃教遁入深山,見獲逆黨,審明正法;分別議擬===
三十四年四月,臺灣奸民 [[ 黃教 ]] 滋事;命往查辦。文儀疏言:『黃教遁入深山,見獲逆黨韓筆等三十八人,審明正法;黃理等三十一人,分別議擬』。又疏報續獲李井等六人。諭曰:『余文儀到臺灣以後,惟安坐府城審擬案犯;而於勦捕事宜置之不問,亦未奏及一語。若以身係文職,勦賊之事與彼無涉者然;殊屬非是!軍旅之事,固不責之文員;但臬司大員非下僚末秩可比,地方有此等大案,豈可不一體仔肩,實心協緝!縱文員不能親臨行陣,獨不當督策將弁上緊勦賊乎?臬司原有奏事之責;況余文儀係專派前往,豈以一稟督、撫以為畢乃事乎?余文儀妄分畛城,實係規避,不可不示以懲儆;著交部嚴加議處』。總督[[崔應階]]奏:『黃教等已就斬獲,具係買線緝捕,官兵並無當場殺獲之功。余文儀不能查出武職冒功,咎無可辭』。得旨:『余文儀向為刑部司員,尚能辦事,且係文職;著從寬以刑部員外郎用』。十月,補刑部陝西司員外郎。
===赴保定鞫審,三河縣書吏方國秀控銀號何彪年侵用藩庫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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