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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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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保定鞫審,三河縣書吏方國秀控銀號何彪年侵用藩庫銀
三十五年二月,命署刑部侍郎。七月,三河縣書吏方國秀控銀號[[何彪年]]侵用藩庫銀,文儀偕[[邁拉遜]]赴保定鞫審。尋疏言:『省城銀鋪與藩司書胥表裏作奸,何彪年承領藩庫,傾換銀兩,私行那用;事後雖經追還,而原辦之前任知府[[誇喀]]、知縣[[郭玉]]並不詳報,藩司[[觀音保]]置之不問。均請革職』。部議如所請。旋實授右侍郎。
三十六年五月改授福建巡撫。十二月,奏請將 [[ 福州 ]] 府古田縣之水口、黃田二驛歸縣丞管理;從之。
四十一年擢刑部尚書,命紫禁城騎馬。
四十二年六月,疏言:子延良係候補員外郎,懇令在刑部學習行走;允之。十月,以疾老乞休;諭賞給太子少傅銜。四十七年七月,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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