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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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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 ''' (jurisprudence、legal theory)是 [[ 社会科学 ]] 中一门特殊的学科,研究 [[ 法律 ]] 此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本质与规律。所有的 [[ 秩序 ]] 都可以说是一种“法律”,例如 [[ 自然规律 ]] [[ 伦常 ]] [[ 逻辑法 ]] 则或 [[ 美学 ]] ,而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则[1] 。虽然许多 [[ 法学家 ]] ,例如菲特烈·封·洛高、基尔希曼,认定法学没有学术性质,然而法学演进至今仍包含有 [[ 法律哲学 ]] [[ 法律史学 ]] 以及 [[ 法律科学 ]] 等三大部门。此外,又因为研究对象都是社会上的现象,因此法学与 [[ 政治学 ]] [[ 经济学 ]] [[ 财政学 ]] [[ 社会学 ]] [[ 心理学 ]] 等社会科学有相当程度的密切关连。
==起源==
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 [[ 东周 ]] 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如 [[ 管子 ]] 主张:“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2] 。”在欧美地区的传统中, [[ 古罗马 ]] 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学一词的定义是:“人事和神事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 荷兰 ]] 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法学是 [[ 人类 ]] 研究遵从正义而生活的学科。 [[ 文艺复兴时期 ]] ,法学于大学中备受重视,为当时学术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与 [[ 医学 ]] [[ 神学 ]] 三足鼎立。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先有 [[ 习俗 ]] ,然后由 [[ 伦理 ]] 分离出法律,最后才有道德,但是相对于习俗与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强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现实可行的 [[ 权力 ]] ,企图解释理想世界的应然法则[3]
==法的概念==
人的 [[ 行为 ]] 中都有某种应然的法则,而规范人类意志和行为的伦理法则可以区分为道德、习俗以及法律。前述法律是三者之中唯一具有下列四项特性的 [[ 法则 ]] ,外在关心取向、外在判断方式、外在目的主体以及外在效力来源[7] 。也就是说,法律关心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内心的意图,只要行为符合法律条文就属于合法行为,而法律领域中有相对权利义务的主体,并且有立法者与仲裁者。 [[ 德国 ]] 著名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具有三大价值: [[ 公共利益 ]] 、法明确性以及 [[ 正义 ]] ,然而因为人的不完美这三大价值并不总是和谐共存于每部法律之中[8] 。 ==参考文献==
25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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