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444
次編輯
變更
浮标
,無編輯摘要
'''浮标''',指浮于水面的一种航标,是锚定在指定位置,用以标示航道范围、指示浅滩、碍航物或表示专门用途的水面助航标志。浮标在航标中数量最多,应用广泛,设置在难以或不宜设立固定航标之处。浮标,其功能是标示航道浅滩或危及航行安全的障碍物。装有灯具的浮标称为灯浮标,在日夜通航水域用于助航。有的浮标还装 [[ 雷达 ]] 应答器、 [[ 无线电 ]] 指向标、雾警 [[ 信号 ]] 和海洋调查 [[ 仪器 ]] 等设备。
==制式沿革==
浮标和灯浮标是浮动航标,用系碇设备留于设计标位,具有一定的回旋半径,自身位置不固定,且容易离位,可靠性 相对较差,只能用于助航。
===一、浮标制式沿革===
(一) 海关管理时期
清 [[ 光绪 ]] 八年(1882年),海关对各口海关管辖的水上助航标志曾作过统一规定,内容包括8项,较简单,无江海之分。当时水上助航标志称警船浮、桩,这个系统指明航行 [[ 船舶 ]] 与水道两侧界线的关系,以由海上进口方向划分左侧标和右侧标,即左黑右红。所使用的海上浮标制式是单一的侧面系统。
(二)海军管理时期
1960年, [[ 海军 ]] 司令部航海保证部、交通部、水产部参照 [[ 苏联 ]] 有关海区水上助航标志方面的经验,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草案)》,同年9月由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公布试行。该制度采用不同涂色和灯质区别标志的作用,明确了" “ 左红右黑" ” 原则,夜间红浮标闪红光,黑浮标闪白光。同时规定: : 侧面标志类为三种,即左侧标、右侧标、分支汇合标; ; 方位标志类为五种,即北界标、东界标、南界标、西界标和孤立障碍标;专用标志类为四种,即沉船标、检疫标、测量标和捕鱼作业标; ; 而中央标志作为单独一个种类,共四类、十三种。 1960年10月19日至24日,根据新《制度》规定,海军 [[ 北海舰队 ]] 司令部航海保证处对青岛港及附近的14座水上助航标志进行改革,青岛港务监督对中沙灯浮标(5号)进行了改革。
(三)交通部管理时期
1983年6月至10月, [[ 交通部 ]] 与有关单位根据等效采用国际航标协会海上浮标系统的原则,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起草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GB4696-84),报请国家标准局批准,于1984年10月1日发布。1985年8月1日起在中国海区实施改革。这次改革采用" “ 左红右绿" ” 原则,红浮标闪红光,绿浮标闪绿光,使海上水上助航标志进入国际统一浮标系统。2000年4月11日《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实施(原GB4696-84标准废止)。该国家标准对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专用标志、新危险物标志等制式、特征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二、浮标、灯浮标设置===
[[Category:440 工程學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