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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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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creation),是指直接产生文学、 [[ 艺术 ]] 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 [[ 组织 ]] 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概述==
 从何等高度去认识和把握它,直接影响我们对艺术的认识水平。通过创作扩展我们的文化视野与 [[ 艺术 ]] 想像力,开发个人造型情趣与审美倾向,真正走上与自身艺术素养和语言积累相了接的创作 [[ 道路 ]] 。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 [[ 科学 ]] 作品的 [[ 智力 ]] 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①是为表现对客观 [[ 世界 ]] 的认识而采取的行动; ②行动的结果直接产生 [[ 文学 ]] [[ 艺术 ]] 或科学作品。 应该明确的是,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必然是表现本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不可能是表现他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因为客观事物在一个人 头脑里的反映如果不由本人表现出来, 他人无法感知,自然更无法表现;如果由本人表现出来,自然也不存在通过他人来表现的问题。也 就是说,只有实际通过 [[ 语言 ]] [[ 文字 ]] [[ 符号 ]] 、线条、 [[ 色彩 ]] [[ 声音 ]] 等媒体表现了某种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人,才进行了创作。那些仅仅停留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阶段或者仅仅将这种认识抽象地提供给他人去进行具体表现的人,没有进行创作。 
==具体表现==
 例如,告诉他人如何画一幅画的人不是这幅画的作者或合作作者;向他人提供故事主题、素材或写作要领的人也不是这部故事的作者或合作 作者。如果不仅是告诉他人如何画,而且本人也动手来画,就可以视为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创作;如果不是向他人提供 [[ 主题 ]] 、素材或写作要领,而是本人具体口述,由他人记录,就可以视为独自进行了创作。凡未通过某种 [[ 媒体 ]] 具体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其他活动,尽管可能与创作有关,甚至可能对创作起了很大促进作用,也不能视为创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这些只进行了创作的辅助活动而又对创作起了某种促进作用的人(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被依法推定为作者或依 法取得 [[ 著作权 ]] ,也可能根据与作者的某种约定取得著作权或获得某种其他形式的补偿。创作方法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创作目的、创作对象和创作原则。 具体创作对象的差异以及三要素的不同组合方式使得创作方法具有无限丰富的形态。风格的多样反映了创作方法的多样。以这种新的创作方 法概念,可以对许多纠缠不清的问题,如创作方法与 [[ 世界观 ]] 、文艺思潮及风格流派的关系问题等,作出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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