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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creation),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概述

從何等高度去認識和把握它,直接影響我們對藝術的認識水平。通過創作擴展我們的文化視野與藝術想像力,開發個人造型情趣與審美傾向,真正走上與自身藝術素養和語言積累相了接的創作道路

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①是為表現對客觀世界的認識而採取的行動;

②行動的結果直接產生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

應該明確的是,表現對客觀世界的認識必然是表現本人對客觀世界的認識,而不可能是表現他人對客觀世界的認識。因為客觀事物在一個人 頭腦里的反映如果不由本人表現出來, 他人無法感知,自然更無法表現;如果由本人表現出來,自然也不存在通過他人來表現的問題。也 就是說,只有實際通過語言文字符號、線條、色彩聲音等媒體表現了某種對客觀世界的認識的人,才進行了創作[1]。那些僅僅停留在對客觀世界的認識階段或者僅僅將這種認識抽象地提供給他人去進行具體表現的人,沒有進行創作。

具體表現

例如,告訴他人如何畫一幅畫的人不是這幅畫的作者或合作作者;向他人提供故事主題、素材或寫作要領的人也不是這部故事的作者或合作 作者。如果不僅是告訴他人如何畫,而且本人也動手來畫,就可以視為在某種程度上參與了創作;如果不是向他人提供主題、素材或寫作要領,而是本人具體口述,由他人記錄,就可以視為獨自進行了創作。凡未通過某種媒體具體表現對客觀世界的認識的其他活動,儘管可能與創作有關,甚至可能對創作起了很大促進作用,也不能視為創作。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活動,均不視為創作。」 這些只進行了創作的輔助活動而又對創作起了某種促進作用的人(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可能被依法推定為作者或依 法取得著作權,也可能根據與作者的某種約定取得著作權或獲得某種其他形式的補償。創作方法包括三個基本要素:創作目的、創作對象和創作原則[2]

具體創作對象的差異以及三要素的不同組合方式使得創作方法具有無限豐富的形態。風格的多樣反映了創作方法的多樣。以這種新的創作方 法概念,可以對許多糾纏不清的問題,如創作方法與世界觀、文藝思潮及風格流派的關係問題等,作出新的解釋。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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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他歌曲創作修飾
故事創作結構

參考文獻

  1. 版權常識,360個人圖書館,2017-6-18
  2. 版權-如何確定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文檔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