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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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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权总称,包括行政、立法(含人大、政协)、司法、军队等组织和机构。现多指的是1954年后, [[ 人民代表大会 ]] 制度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政府行政部门的总称,即除立法(含政协)、司法、军队和政党组织以外的行政事务组织,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 
==分层==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依層級设置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
 
*[[:分类: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级人民政府:[[地级市]]、[[自治州]]、[[盟]]
 
*县级人民政府:[[县]]([[旗]])、[[自治县]]([[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特区 (中国县级行政区)|特区]]、[[林区 (中国县级行政区)|林区]]
 
*乡级人民政府:[[乡]]([[苏木 (行政区划)|苏木]])、[[民族乡]]([[民族苏木]])、[[镇]]
==中央人民政府==
 
===历史沿革===
 
*原指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27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现指1954年9月27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人大設立前的中央人民政府====
[[File: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人民政府成立毛主席在北京天安門上升旗.jpg|250px|thumb|集美解放紀念碑「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1949–1954)|人民政府]]成立[[毛主席]]在北京天安門上升旗」[[浮雕]]。]]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s: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后增设国家计划委员会),各机构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主要机构和职位有: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会制|集体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张澜]]、[[李济深]]、[[高岗]]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产生):[[林伯渠]]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总理:[[周恩来]]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沈钧儒]]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检察长:[[罗荣桓]]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主席:[[毛泽东]]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主席:[[高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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