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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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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jpg|350px|缩略图|右|<big>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big>[http://epaper.gmw.cn/zhdsb/images/2012-01/11/05/res02_attpic_brief.jpg 原图链接][http://epaper.gmw.cn/zhdsb/html/2012-01/11/nw.D110000zhdsb_20120111_1-05.htm?div=-1 来自 光明网 的图片]]]
'''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于1949年11月1日成立。
==部门职权及历史==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设立的部门。新闻总署的工作接受[[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的指导。
根据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执行国家的新闻政策及有关新闻的法律、法令、施政方针;
#对所属的设、局、校,就主管的业务颁布决议和命令,并督促审查决议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就所属工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院]][[政务院 文化教育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 提出议案;
#指导并协调所述单位的工作关系、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等工作;
#编订并审核本署及所属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和经费管理。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12月7日政务院第一百一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通过决议,撤销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撤消后,将[[新华通讯社]]、[[ 广播事业局]] 划归[[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直接领导;将原英语广播的工作并入新华通讯社;对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划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情报司负责;对外宣传、出版等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另设[[外文出版社]]负责办理;撤销新闻摄影局,将其负责的新闻摄影业务划交新华通讯社负责,[[画报]]工作并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下属的[[人民美术出版社]];原新闻总署办公厅负责的报业管理工作并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财务、人事等行政工作并入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
==署长==
[[ 胡乔木 ]] (1949年11月-1952年8月)
28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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