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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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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由直辖市管辖的次级行政区划有市辖区、[[县]]等;[[重庆]]直辖市还有[[自治县]]的设计。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时,中国大陆共设有12个直辖市,分别为:[[南京]]、上海、[[武汉]](今武汉市一部分)、鞍山、抚顺、[[沈阳]]、本溪、西安、[[北京]]、天津、重庆、 [[ 广州 ]] 。到1950年初,除北京及天津外,皆为大行政区代管。
1950年10月5日,旅大行署区改为东北大行政区代管的旅大直辖市。1952年11月15日,南京直辖市市降为[[江苏省]]省辖市。1953年7月8日吉林省[[长春市]]和松江省哈尔滨市升格为直辖市。1954年6月19日,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长春、 [[ 哈尔滨 ]] 、[[西安]]、武汉、广州、重庆直辖市皆降格为省辖市。1958年,[[天津]]直辖市降格为河北省辖市,至1967年恢复。
1997年3月14日重庆市重新恢复直辖市建制<ref>[https://www.lssdjt.com/d/19970314.htm 1997年3月14日 重庆直辖市设立],历史上的今天</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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