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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宣 布 佈 政使司布政使}-''',簡稱'''布政使'''<ref>[[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ref>,俗稱'''方伯'''、'''藩台'''、'''藩司'''。是[[中 国 國 古代 职 職 官|中 国國]]、越南古代官名{{NoteTag|根據《[[中華民國教育部|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布政」乃「施行政教」之意。}}。
== 明朝 ==
[[明朝]]時,布政使是[[承宣 布 佈 政使司|-{承宣 布 佈 政使司}-]]([[中 国 國 一 级 級 行政 区區|國家一級行政區]],大約等於現代的「[[省]]」)的最高[[行政長官]],分左右。 个别 個別 地方只置1 员 員 。(明 会 會 典卷四,官制三,外官, 贵 貴 州止 设 設 左布政使一 员 員 )。明朝 后 後 期,布政司之上又 设总 設總 督、巡 抚 撫 ,布、按二司受其 节 節 制。布政使只管 经 經 理 钱粮 錢糧 等事,地位逐漸低下。<ref>《[[明史]]• 职 職 官志》 说說:“初置藩司, 与 與 六部均重。布政使入 为 為 尚 书 書 、侍郎,副都 御 禦 史每出 为 為 布政使。宣德、正 统间犹 統間猶 然,自 后无 後無 之。”</ref>
承宣 布 佈 政使司是衙署名,其 长 長 官 为 為 布政使<ref> 见 見 《[[明史]]》卷75“ 职 職 官四”:“承宣 布 佈 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一人”</ref>,全 称为 稱為 承宣 布 佈 政使司布政使<ref> 见 見 《[[清史稿]]》卷116“ 职 職 官三”:“承宣 布 佈 政使司布政使,省各一人”。</ref>,而“承宣 布 佈 政使”是 错误 錯誤 用法。明代布政使司又俗 称 稱 藩司,布政使俗 称 稱 藩台。
== 清朝 ==
[[清朝]]時,[[承宣 布 佈 政使司]]常簡稱[[布政使司]],為一省最高行政長官——[[巡撫]]的下屬,負責省內行政事務,[[從二品]],初時設左右布政使,至[[康熙]]三年,只設布政使一人。
== 阮朝 ==
[[阮朝]]明命十二年(1831年)和十三年(1832年),[[明命帝]]分 两 兩 次改全 国國[[城 (行政 区划區劃)|城]][[ 镇 鎮 (越南)| 镇鎮]] 为 為 省,各省 设 設 承宣 布 佈 政使司, 总 總 督所在省 专设 專設 布政使一 员 員 ,巡 抚 撫 所在省由巡 抚 撫 兼任布政使。
== 注 释 釋 ==
{{NoteFoot}}
==參考文獻==
*孫文良,中國官制史,1993年, 台 臺 北,文津出版社。
== 參見 ==
* [[承宣 布 佈 政使司]]
* [[臺灣布政使司衙門]]
* [[布政司]]
[[Category:承宣 布 佈 政使司|:]][[Category:承宣 布 佈 政使司布政使| ]][[Category:明朝地方官 员員]][[Category:清朝地方官 员員]][[Category: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地方政府官 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