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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阿拉夜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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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阿拉夜店火灾 ''' 是发生于2011年3月6日凌晨1时许,位于 [[ 台湾 ]][[ 台中市 ]] 西区中兴四巷1号的阿拉夜店的一场火灾事故,此事故最后造成9死13伤,是继1995年的卫尔康餐厅大火后台中再度发生的严重火灾事故。
==事件经过==
该夜店2011年3月6日凌晨1点15分许,现场乐队结束 [[ 表演 ]] 并中场休息。1时22分许,临时代班的猛男在舞台上表演烟火秀,但由自己改造加装烟火的LED棒,却不慎引燃铺设在天花板上的隔音泡绵,不到一分钟的时间,火势十分迅速的延烧,并且滴落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大火。最初在场的客人没意识到火灾,以为是节目的特效,因而错失逃生的最佳时间,也因为店内的逃生路线不明确,甚至2楼的紧急出口遭到堵塞,所以人员皆往1楼的门口逃生,因起 [[ ]] 点靠近阶梯处,造成在2楼隔间的9名人员因逃生不及而葬生火场。台中市政府消防局于凌晨1时24分接获民众报案,立即出动大批 [[ 消防车 ]] 赶往现场灌救,随后逐一疏散夜店里的人潮,并于2时13分控制火势,2时22分火势扑灭。
3月16日家属在台中市殡仪馆举行联合公祭,时任台中市市长胡志强和夫人邵晓铃偕同出席上香。
==后续影响==
事后台中市政府指称,5年21次安检均合格,还有三次属于联合稽查。然而台中市议会 [[ 民进党 ]] 团与民间已有要求台中市长胡志强应为此事下台负责。 此事件使得 [[ 中华民国 ]] 内政部研议修法禁止室内明火表演,如有需求,应先向消防机关申请核准,并动员各署对全台各县市夜店展开清查。
==检讨==
该店内部原本是30坪左右的挑高空间,经过 [[ 设计 ]] 后装潢为二楼夹层,夹层除了规划钢管表演区,二楼隔间为方便观众看舞台表演,做成ㄇ字型的走道设计。但是二楼通往一楼的楼梯就在起火的舞台旁边,因此阻碍了客人们逃生的机会。 此一事件后,发现该店在5年内消防安检通过了21次。据检方指出,其实着火元凶就是易燃的泡绵,但隔音泡棉并非在消防法的安检项目中。都发局长黄崇典则表示,97年时业者因为在饮酒店附设卡拉OK,被列为八大 [[ 行业 ]] ,以不符合安检标准被断 [[ ]] [[ ]] 。虽然业者后来改善恢复了水电,但从此就以饮酒店的名义继续营业,所以安检项目跟着缩减为4小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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