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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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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朝'''([[916年]]-[[1125年]]),又稱'''大契丹國''' (契丹國,[[契丹大字]]:[[File:契丹國.png|60px]]){{NoteTag|關於遼朝國號,現代學者研究契丹大字與小字的墓碑,並且發現有多種組合:<br />①大多在前面加上「大」或「大中央」。<br />②有「胡裡只」、「契丹」與「國」等三組語詞混合組合,例如「胡裡只契丹國」、「胡裡只國」、「契丹胡裡只國」與「契丹國」等等....,其中「胡裡只」意指人眾,「契丹」意指天族。<br />而「哈剌契丹」一詞是波斯人與蒙古人對西遼的稱呼,非契丹人的自稱<ref>愛新覚羅烏拉熙春〈[http://www.apu.ac.jp/~yoshim/part2-4.pdf 遼朝國號非「哈喇契丹(遼契丹)」考]〉. 載《愛新覚羅烏拉熙春女真契丹學研究》. 京都松香堂出版社. 2009年2月.</ref>。}}, 是[[東亞歷史]]上由[[契丹人]]建立的的一個[[王朝]]。遼朝國祚從西元[[907年]]至[[1218年]]長達'''311年'''之久,與南宋、北宋國祚相當,在北境抵抗外族最為長久。
契丹族首領[[耶律阿保機]]在[[907年]][[2月27日]]稱“天皇帝”,[[916年]][[3月17日]],耶律阿保機登基稱“大聖大明天皇帝”,國號“契丹”。[[918年]]定都臨潢府(今[[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南波羅城]])。[[936年]]南下中原,攻滅[[五代]][[後晉]]後改國號為「大遼」{{NoteTag|契丹首次改國號為大遼的時間各史書記載不一。《[[新五代史]]•四夷附錄》記為[[天顯]]十一年([[936年]]);《[[資治通鑒]]》卷二百八十一記為晉[[天福]]二年(937年),《[[契丹國志]]》從之;《[[東都事略]]》卷一百二十三記為天福三年([[938年]]);《[[遼史]]•太宗紀》記為[[大同]]元年([[947年]])。}} ,[[983年]]改為“契丹”,[[1066年]]改為“大遼”{{r|契丹史略|page=225}} ,直到[[1125年]][[3月26日]]為[[金朝]]所滅為止。除了遼朝之外,契丹族尚建立相關國家。早在1122年時,因為遼朝天祚帝北逃[[夾山]],[[耶律淳]]於遼南京被立為帝,史稱[[北遼]]{{r|契丹史略|page=225}} 。遼朝滅亡後,[[耶律大石]]西遷到[[中亞]][[楚河 (中亞)|楚河]]流域,於[[1132年]]建立[[西遼]]。[[1211年]]西遼被[[屈出律]]篡位,最後於[[1218年]]被[[大蒙古國]]所滅。
史學界對「契丹」的含義最廣為接受的說法是鑌鐵或刀劍之意{{NoteTag|另外也有“領地”、“酋名”、“大中”、“奚東”、“水草豐美”等諸種說法,參見[[契丹#詞源]]。}} 。而後來改國名為“遼”也是“鐵”的意思,同時“遼”也是契丹人發祥地[[遼水]]的名字,以示不忘本之意。又契丹與南方的中原諸政權長期對峙,而自稱“北朝”,而稱中原王朝為“南朝”{{r|徐俊}} 。
遼朝全盛時期疆域東到[[日本海]],西至[[阿爾泰山]],北到[[額爾古納河]]、[[大興安嶺]]一帶,南到[[河北省]]南部的[[白溝河]]。契丹族本是遊牧民族,遼朝皇帝使農牧業共同發展繁榮,各得其所,建立獨特的、比較完整的管理體制。遼朝將重心放在民族發揚地,為了保持民族性將遊牧民族與農業民族分開統治,主張因俗而治,開創出[[兩院制]]的政治體制。並且創造[[契丹文字]],保存自己的文化。此外,吸收[[渤海國]]、[[五代]]、[[北宋]]、[[西夏]]以及西域各國的文化,成效地促進遼朝政治、經濟和文化各個方面發展。遼朝的軍事力量與影響力涵蓋西域地區,因此在唐朝滅亡後中亞、西亞與東歐等地區更將遼朝(契丹)視為中國的代表稱謂{{r|中國文明史|page=3}} 。
== 政治體制 ==
北面官制中,[[北南樞密院]]是遼朝最高官制,北樞密院掌管全國軍政,類似唐朝的兵部;南樞密院掌管銓選、丁賦等政。樞密院下還設[[北南宰相府]],北、南宰相都由皇族耶律氏和後族蕭氏所把持。此外還有管理契丹或漢族軍民之事的[[北南大王院]]、管理北南院御前祗應之的[[北南宣徽院]]、管理皇室教育的[[大內惕隱司]]、管理刑獄的[[夷離畢院]]、管理文翰之事的[[大林牙院]]與管理禮儀的[[敵烈麻都司]]等。南面官制的官名及職掌沿襲[[唐朝]]制度,並參照[[五代]]和[[宋朝]]的官制。設有[[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與[[大理寺]]。官有實授、遙授之分。職事官與散官及階、勳、憲銜、封爵、食邑戶數等配套。遼代官名多有[[契丹語]]官名,如林牙即[[翰林]],[[惕隱]]掌管皇族政教,[[夷離畢]]掌管刑獄,乙裡免為[[誥命夫人]]等。 遼朝的法律因俗而治,故各地使用不同法律。早期有民族岐視,至聖宗時契丹人法也用漢律來斷。這反映漢人地位的提升。一般來講遼代刑罰較重,而且皇帝往往隨意殺人,無法無天,[[遼穆宗]]尤甚{{r|中國文明史|page=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