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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 [[ 职责 ]] 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事 ]] 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 [[ 执业资格 ]] 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交给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 [[ 家庭 ]] 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 [[ 建筑 ]] 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促进新 [[ 农村 ]] 牧区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监督生态 [[ 移民 ]] 住房建设。
==主要职责==
(一)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 [[ 住房制度改革 ]] ,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 [[ 城市 ]] 总体规划、州(市、地)、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 [[ 廉租住房 ]] 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 [[ 行业 ]] 标准,拟订本省实施标准,指导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 [[ 经济 ]] 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 [[ 公共服务 ]] 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 [[ 房地产业 ]] 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转让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 [[ 物业 ]] 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督和指导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招投标代理的法规和规章; ; 拟订工程建设、 [[ 建筑业 ]] 、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 [[ 产业 ]] 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 [[ 风景名胜区 ]] 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 [[ 世界自然遗产 ]] 的申报,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及生态 [[ 移民 ]] 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套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 [[ 工程勘察 ]] 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对 [[ 住房公积金 ]] 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 [[ 安全 ]] ,监管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