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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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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工作部门。
==职能划分==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 [[ 投资 ]] 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建筑 [[ 节能 ]] 、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 [[ 政策 ]] 、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 [[ 土地使用权 ]] 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 [[ 房地产业 ]] 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 [[ 物业 ]] 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四、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和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 住房公积金 ]] 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五、承担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 [[ 家庭 ]] 住房的责任。拟订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拟订城乡规划的规章制度和政策;依法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负责城乡规划及城市勘测、城市景观、城市测量和城市 [[ 雕塑 ]] 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 历史文化名城 ]] (镇、村、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地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拟订 [[ 公共服务 ]] 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 行为 ]] 。指导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起草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 [[ 工程勘察 ]] 设计质量和市场;起草勘察设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九、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 安全 ]] 运营和应急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污水和 [[ 垃圾 ]] 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建设。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应急救援 ]] 、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责任。制定执法稽查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十二、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 [[ 风景名胜区 ]] 、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
十三、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负责 [[ 农村 ]] 民居 [[ 地震 ]] 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
十四、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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