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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雲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1]

職能劃分

一、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或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相關政策;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級城鎮建設資金項目投資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節能項目。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

四、承擔住房制度改革和公積金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住房改革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五、承擔城鎮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城鎮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六、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責任。擬訂城鄉規劃的規章制度和政策;依法組織編制、實施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負責城鄉規劃及城市勘測、城市景觀、城市測量和城市雕塑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七、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並監督執行;擬訂地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起草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市場;起草勘察設計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九、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運營和應急管理;指導和監督城市建設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十、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環境治理、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及推廣;指導重點小城鎮建設和旅遊小鎮建設。

十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稽查責任。制定執法稽查的相關規章制度並指導、監督執行。

十二、擬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等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

十三、承擔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震後應急搶險的相關工作;負責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監督管理。

十四、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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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