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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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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局,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文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文化艺术和文物事业。武汉市文化局同时挂武汉市文物管理办公室、武汉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
2019年1月9日,武汉市委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宣布不再保留武汉市文化局,组建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历史沿革==
2019年1月9日,武汉市委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宣布不再保留武汉市文化局,组建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2.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3.增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4.增加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的职责。
(三)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市广播影视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新闻出版局。
3.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博物馆事业和文物保护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起草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博物馆事业和文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局系统文化人才建设规划;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组织文化科技的研究、应用和开发,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三)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
(四)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推动文化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局系统重点工程建设。
(六)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图书馆、文化馆(站、室)事业,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和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和事业发展。
(八)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考古工作;负责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镇、村)保护管理工作。
(九)拟订文化文物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研究文化文物市场发展态势,组织实施文化文物市场执法;负责对全市文化经营活动依法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
(十)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工作。
(十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指导协调动漫、网络游戏产业发展。
(十二)归口管理全市对外和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拟订并实施对外和港澳台文化交流规划,指导对外和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9年1月9日,武汉市委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宣布不再保留武汉市文化局,组建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历史沿革==
2019年1月9日,武汉市委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宣布不再保留武汉市文化局,组建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2.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3.增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4.增加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的职责。
(三)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市广播影视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新闻出版局。
3.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博物馆事业和文物保护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起草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博物馆事业和文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局系统文化人才建设规划;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组织文化科技的研究、应用和开发,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三)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
(四)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推动文化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局系统重点工程建设。
(六)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图书馆、文化馆(站、室)事业,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和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和事业发展。
(八)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考古工作;负责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镇、村)保护管理工作。
(九)拟订文化文物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研究文化文物市场发展态势,组织实施文化文物市场执法;负责对全市文化经营活动依法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
(十)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工作。
(十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指导协调动漫、网络游戏产业发展。
(十二)归口管理全市对外和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拟订并实施对外和港澳台文化交流规划,指导对外和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