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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1、负责拟定市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的清理、编纂和汇编工作。
2、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 [[ 规范性文件 ]] ;负责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3、负责国家、省有关 [[ 法律 ]] 、 [[ 法规 ]] 以及规章草案修改意见的组织研究、汇总上报,开展政府法治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4、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指导、监督和协调的具体工作,对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下级 [[ 人民政府 ]] 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层级监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组织实施;负责协调部门之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
5、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的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 [[ 规章 ]] 向省政府的备案工作。
6、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 [[ 组织 ]] 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
7、办理公民、 [[ 法人 ]] 或其他组织对市政府各部门、县 (市、区)政府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并负责审查涉及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文件; ; 办理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8、负责对市直各部门、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负责对大原仲裁机构有关 [[ 仲裁 ]] 业务工作的协调、指导。
9、组织、指导全市 [[ 行政执法 ]] 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 配合依法治市办公室工作。
10、承办市 [[ 人民政府 ]] 交办的其他事项。[[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