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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 [[ 人力资源 ]] 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 [[ 投资 ]] 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 [[ 企业 ]] 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 [[ 监督检查 ]] 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和 [[ 职业 ]] 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 [[ 事业单位 ]] 。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 [[ 事业单位 ]] 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九)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 [[ 劳动力 ]] 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 [[ 养老保险 ]] 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 [[ 社会 ]] 就业。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 [[ 合法权益 ]] 。
==机构职能==
(一)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 政策 ]] ,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 [[ 社会保障 ]] 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 [[ 机构 ]] 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 [[ 服务 ]] 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 [[ 中专 ]] 以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 [[ 农村 ]] 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 [[ 基金 ]] 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省社会 [[ 保险基金 ]] 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 [[ 社会保险基金 ]] 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 福利 ]] 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 [[ 监督检查 ]] 。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省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 [[ 继续教育 ]] 政策,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健全 [[ 博士后 ]] 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冀(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 军队转业干部 ]] 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 [[ 军队 ]] 转业干部培训,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
(九)负责行政机关 [[ 公务员 ]] 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 [[ 合法权益 ]] 。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 [[ 劳动关系 ]] 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受省政府委托管理 [[ 河北行政学院 ]] 。
(十三)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